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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集体合同“固定”职工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0:17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宋长星)新华社区工会针对社区新建企业“人数少、规模小、情况多变”的特点,把企业用工、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职工福利、职工民主管理等都纳入区域性集体合同,并成立了民主管理监督小组。

  过去,该社区工会为推动新建企业建立良好劳动关系,常常是一家家上门宣传、与经营者座谈、与职工座谈,更多的是在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后进行协调,这不但使工会的协调

工作显得滞后,而且有许多纠纷缘于劳资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看法不同,如果事先有条款约定,就不会发生。

  针对工作中的不足,新华社区工会探索以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形式,明确劳资双方易于模糊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社区工会就会同区总工会民管部、法律部人员,对社区内的新建企业进行调研,并制订出《区域性集体合同》。为了使合同充分体现劳资双方的意愿,社区工会就该合同征求了区域内63家新建企业劳资双方代表的意见,并根据他们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最后,63家企业中,有55家劳资代表同意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由于工作细致,原本一些被认为较难被经营者接受的条款也得到了他们认同。比如该合同第八条规定,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职工工资应与企业效益挂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作相应增长;第十一条,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状况,组织职工参加住院补充医疗、大病补充医疗、女工特种重病医疗等互助保障;第十四条,企业应按规定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为职工提供技能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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