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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吨工业盐“炮制”食用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0:44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2月21日讯(驻株洲记者 谭斯亮 通讯员刘征)一个是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国家专营产品工业盐,一个竟将工业盐造假成食用盐销售牟利。记者今日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获悉,两名涉嫌非法经营工业盐的被告人宋某、欧某某已被双双定罪。

  现年50岁的宋某原籍常德,曾任湖南中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1-8月,宋某通过湖北省枣阳市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罗明敏(在逃),以340元/

吨的低价先后8次购进工业盐共计320余吨,以矾石粉、滑石粉的名义将这些工业盐从枣阳托运到株洲后,转而以450元/吨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彭某、欧某某。

  2003年2月,欧某某在宋某的介绍下,认识了枣阳市某公司刘经理。同年3月,欧伙同他人出资3万余元,以600元/吨的价格从刘经理处购进私盐45吨,在事先租赁的湘潭县九华小学内加工成假冒小包“加碘精制盐”后,以1200元至1600元/吨不等的价格销往醴陵、浏阳、长沙的一些批发部或个体经营户,从中非法获利1.3万余元。

  2003年5月,他们从湖北省应城市周金华处以1.96万元购进工业盐60吨,在湘潭县乌石镇加工包装成假冒食用盐进行销售,共从中获利1.7万余元。同年6月至11月,该伙人又以320元/吨的价格从应城市杨均洪手中两次分别购得私盐60吨和61吨,欲“如法炮制”。因遭人举报,大部分私盐未经销出即被湘潭市盐务局予以收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宋某非法经营国家专营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现年40岁的欧某某(原籍浏阳)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4月被判刑5年,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撤销其假释,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定其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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