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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有了“强制权”:私分没收物品要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1:38 青岛新闻网

  《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昨天,《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此《条例(草案)》已于去年10月25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城管执法有了“强制权”

  鉴于违法当事人流动性强,通过一般程序难以对其进行处罚,《条例(草案)》明确赋予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强制权”,规定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调查或者检查,查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扣押涉嫌违法物品的权力,强制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执法措施。

  扣押物品要列出清单

  《条例(草案)》在赋予执法机关执法权力的同时,还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了详细规定。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扣押涉嫌执法的物品时,应制作物品清单,写明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作出证明。

  被扣物品可依法拍卖

  此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扣押的物品属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以及其他难以保存或不易保存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固定证据后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

  《条例(草案)》提出,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上缴国库或者退还当事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之外扣押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此期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能决定或者被扣押的物品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解除扣押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私分没收物品要受罚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未按规定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使用或者损毁被扣押的物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物品等。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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