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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前妻诬陷 缺证据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3:15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黄珊通讯员天法宣)离婚后,前妻跑到单位诬告自己偷公家东西?自感颜面无存、名誉受损的利某愤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但因证据不足,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败诉。

  2004年11月,利某和妻子骆某被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两人又曾为孩子的抚养、房子出租等问题战火纷纷,官司不断。

  据利某称,去年9月30日下午,骆某来到工作的广州某医院某科室,向科室全体人员昭告“利某偷了单位的台凳”,要求单位查办他。利某认为,前妻的所作所为丑化了他的人格,让他在单位抬不起头来,承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去年11月,利某以前妻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骆某诉至天河区法院,要求骆某向他赔礼道歉并亲自到单位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此外还要赔偿他精神损失3000元。

  骆某所指的利某“揩单位油偷回来的台凳”,其实是利某在家使用的一张小办公桌。为了证明清白,庭审时,利某特地找单位科室开了一份证明,证实自己在家使用的办公桌“已很残旧,看不出是单位财产”。而骆某则否认曾说过利某偷单位财物的话。

  天河区法院认为,利某提供的单位证明,仅能够说明他没偷单位财物的事实,不能证明骆某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利某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名誉受损,法院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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