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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偷钱不够两千 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3:17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黄珊通讯员天法宣)入户盗窃1830元未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数额,就能逃脱法律制裁?入室盗窃惊醒女事主,没动刀械没打人掠走财物,就不算抢劫?抢劫过程中对女事主动手动脚,只算一般违法行为?日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去年发生在翠湖山庄一高层住宅内的入室盗抢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刘某强因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罪,被重判有期徒刑11年。

  高层住宅接连遭蟊贼入侵

  黑龙江讷河人刘某强(20岁,小学文化)原来租住在天河区黄埔大道的翠湖山庄某号楼32层一住宅内。去年5月12日傍晚7时许,他偷偷潜到30层某住户门口的通道爬到外墙飘台,再通过厕所窗户进入室内,翻箱倒柜后偷走一台三星数码相机和金手链、金戒指等财物(物品共价值1830元),然后按原路返回。

  第二天晚上,刘某强跟老乡韩某彦(21岁,小学文化)一起吃饭,席间,刘拿出偷来的相机炫耀拍照,韩某彦很是艳羡,要刘某强带着他“一起发财”。14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强带着韩某彦再次来到30层上次被他“光顾”过的住户门口,轻车熟路地爬厕所窗户再次进入。

  劫匪行抢还对女事主非礼

  由于韩某彦不熟,黑暗中撞倒了东西,屋内一熟睡的女子被惊醒。女事主身着睡衣走到卧室门口看究竟,被躲在暗中的刘某强一把掐住脖子,捂住嘴巴,韩某彦也上前来帮忙,将女事主连推带拖拉回床上,并用被子将她捂住,刘某强在一旁威胁、吓唬事主,韩某彦则在房内翻找值钱财物。

  借助屋外高速公路的路灯和广告牌的灯光,女事主看清入屋行抢的是两个男子。其间,负责看守的刘某强还对衣着单薄的女事主又亲又啃,动手动脚,并威胁她快快交出值钱东西。尽管歹徒没带凶器,但势单力薄的女事主显然不是两个大汉的对手,她冷静地将脖子上的一条有翠钻吊坠的白金项链(价值1110元)交给刘某强。然后,刘、韩按原路返回。女事主等屋外没有动静后,用钥匙打开房门到楼下报警。5月16日、5月18日,刘、韩先后落入法网。

  三罪并罚主犯被判刑11年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刘某强5月12日单独入户行窃的行为,由于没有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因此不构成盗窃罪,但他闯入他人住宅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次,刘、韩两人5月14日结伙入户盗窃被事主发现后,对事主实施推、搡、捂等暴力并以暴力威胁,有人身强制性并且在户内实施,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双抢”的司法解释,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并加重论处。刘是主犯,韩是从犯;最后,刘某强还对不敢反抗和无法反抗的女事主实施了淫秽行为,侵犯了女事主的隐私权,又单独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

  据此,天河区法院对刘某强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元;“跟着发财”的韩某彦则获刑7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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