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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工商局为什么会收“保护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3:44 云网

  文 徐天喜等

  去年1月,湖南桃源县工商局向全局各单位下达了收费罚款任务,并把任务层层分解到组到段,直到每个工作人员,若完不成收费罚款任务,就按没完成工作量的20%扣发个人工资。为完成任务,一些工商管理人员就随意确定收费金额,甚至收取“保护费”。

  “保护费”就是“公权出卖”

  当商户交纳、工商人员收取了“保护费”之后,就意味着:工商管理部门已将查处和打击非法经营的执法权力,异化为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必然“保护”;而商户也用金钱为自己的违法经营“买”到了可靠的“保护伞”。

  堂堂执法管理部门,把神圣的公权力,以金钱的形式“出卖”给管理对象,从而放弃对市场的管理监督责任,甚至还反过来充当非法经营行为的“保护伞”———这既非法敛取了商户钱财,更将影响甚至损害广大消费者的直接权益。

  普通工商管理人员,敢于打出“出卖公权”———让商户花钱“购买”能够开展非法经营的“合法权”。正是工商局“逼良为娼”使然,不然,原本肩负着市场执法重任的工商管理人员,又岂敢如此公然地知法犯法?

  可以肯定的是,至今仍然风靡的各种“指标任务”,正是导致基层人员胡作非为的主要根源。那么,如果泛滥的“指标依赖症”不彻底祛除,则为能完成“指标任务”所上演的违法行政、违法执法等荒唐剧,就必将“你方唱罢我登场”,进而使百姓们深受其害。四川省南充市徐天喜

  收取“保护费”的隐喻

  本来,商家交了税和管理费,政府当然有责任提供公共服务,“有麻烦找政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要交“保护费”才能获得,这跟不法分子收取“保护费”后给商家提供政府不能及时提供的服务有什么两样?桃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甚至告诉媒体记者说,“有违法行为,你交了500元或者1000元,你可以继续运营到当年的12月31日。”违法行为在交纳“保护费”后居然能得到政府的支持,这跟不法分子的行径有什么区别?“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宗旨体现在哪里?

  提供公共服务的公权力被用来提供违法服务,为民谋福的公权力被用来危害群众,公共权力成为不法分子的利器,这对于我们国家、社会将会产生多大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看来,要让公权力避免“不法化”,就必须对公权力正本清源,公权力产生要来自于民、受民监督,公权力的运行必须制约与制衡,权利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有力地对抗来自权力的不法侵害。如此,工商局收取“保护费”的天下奇闻才会消失!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

  必须反思体制之病

  目前,工商系统虽已实行垂直管理,但“吃皇粮”的问题还没有根本得到解决,工商财政体制仍是以收定支,你收上来钱发工资,收不上来几乎没人管你,故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比较紧张。

  我始终相信,大多数的基层干部是不想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乱收费的,他们只想管理、监督好市场。但现行财政体制的弊端使工商部门在执法监管市场的同时,又要自己收钱养活自己,这就从根本上造就了工商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这其实跟以前没有吃皇粮的公安部门下达经济指标到处罚款是一个道理,那时群众意见非常大,但是后来国家保障了公安部门的经费,公安部门乱罚款乱摊派的情况才得以根本遏制。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工商局强收保护费”之类的丑事,必须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来源,从而使他们公平、公正地执法。还要改变工商左手执法右手收费,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体制窘境。否则,有可能是说空话。四川省成都市何勇海

  “肿瘤”必须予以法制化割除

  上世纪末,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实施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这一机制变革对于提高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独立和自主性,提升市场执法管理工作的效率与监管力度,都有明显助益。但应该看到,目前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在少数,但却没有一部专门的主体法对工商行政管理进行法律上的明晰准确界定,而另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则存在严重滞后问题,比如广为诟病的关于投机倒把的处罚条例等。

  在工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在经济上不再对地方财政有贡献,因而一些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对其的重视程度亦大不如前,结果造成了一种监督制约机制上的“半真空”状态,可以想象,在这么一种复杂生态背景上运行的人治机器,其带菌染疾的现实结局几无可避免。

  归根结底,要想彻底祛除此类执法变执罚,管理者、执法者违规违法现象,当务之急是将人治机器送入法制轨道。对于类似“红顶衙门”的权力肿瘤,只有施以法制化的割除和看护,才能保证公众利益和市场环境不被侵害与践踏。北京市陈阳

  责任编辑:寒武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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