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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民土地入股经营性项目更值得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6:15 国际在线

  作者:毛飞

  据报道,广东省公路征地尝试允许农民土地入股。该省交通厅负责人解释,试点农民土地入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征地拆迁的工作难度。>>>

  虽然“农民以土地参股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尚未出台,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尝

试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农民都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对于政府而言,允许农民土地入股,将农民纳入征地开发的利益共同体,有助于减少征地时的摩擦和冲突,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农民而言,允许土地入股无疑是一次“地权”的扩展,意味着获得了长期遭忽视的土地开发增值受益权,有利于保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这种新型的征地模式切合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策精神,的确值得期待。

  不过,广东省的此次制度创新仅限于公路征地,多少让人有些“不解渴”的感觉。因为,在现有的土地流转模式下,允许农民土地入股经营性用地项目更值得期待。

  按用途区别,政府从农民手里征来的土地分为两种:一是公益性用地,二是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土地,如铁路、公路、绿化、科教文卫设施建设用地等等。经营性用地指用于工业、商业、房地产等盈利性开发项目方面的土地。征收公益性用地,政府通常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并以财政支付相关征收及开发建设成本,尽管近年来公用设施建设中也引入了市场化运作模式,但作为征用和开发主体的政府还是难以脱离“倒贴”的窘境。然而,政府一旦拿到经营性用地,就能尝到一本万利的甜头。一方面,征地补偿费非常低廉,政府不需支出太多;另一方面,无论是协议出让、市场招拍挂还是直接融资,政府都能得到相当可观的经济回报——“低进高出”的巨大收益贴补了政府财政的缺口、满足了政府部门的利益诉求,但进价与出价的巨大落差意味着农民应得利益的缺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允许农民土地入股,实质就是保障农民应有的土地增值受益权,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但是,入股公路建设这样的公益性用地并非达到维护农民利益这一目标的最佳选择。公共设施建设基本都是高投入、回报慢,就投资回报率论,根本不是普通投资者的最优选择。以广东的这次尝试为例,一条高速公路的收益回报周期通常在25年到35年——这期间如果不向失地农民“分红”,入股则名不副实,损害的是农民利益;如果“分红”,只能继续从财政里“倒贴”,政府财政缺口会进一步拉大,反而更容易刺激政府扩大经营性土地流转的差价,受损的可能还是农民。

  相反,允许农民土地入股经营性用地项目,恰恰是维护农民利益的捷径。允许农民土地入股经营性项目,能够帮助农民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保障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红利。更为重要的是,允许农民土地入股经营性项目,能够培养和提升农民的市场博弈能力,为未来政府退出土地市场、农民与开发商直接交易做好准备。

  有学者计算,在过去20年的征地过程中形成了高达2万亿的极差地租,这笔巨大的收益成就了一批财富急剧膨胀的开发商,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往往无缘分享。当然,回溯性的清算是不可能的,现实的政策选择是尽可能多地补偿农民的实际损失并尽快增进他们的利益。因此,相比之下,允许农民土地入股经营性项目比允许入股公益性项目更有价值,更符合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审稿:魏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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