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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开辟首条“绿色”通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9: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记者 王敬中)为健全环保领域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国家环保总局22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中国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开辟了首条规范性通道。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更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际行动。将公众参与制度

化地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可以真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

  潘岳指出,在中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会监督。正是由于公众参与项目决策不足,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纠纷不断,甚至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

  据介绍,《暂行办法》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四项原则,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并明确了征求意见的范围;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五种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这个办法还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潘岳指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水平。据日前发布的首个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显示,环境信息下情上达的不通畅位居公众最不满意的环境问题之首。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不是公众环境意识程度低,而是公众缺乏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环保事务的有效机制。

  潘岳强调,公众参与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前提。松花江事件充分说明,在环境安全高风险、环境事件高频发的现阶段,现有的环境应急处理措施已不能完全应对。只有让潜在的环境风险在事前得到充分有效的关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事故的发生频率。

  “环保总局将以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为突破口,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用更加具体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来保证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

  环保总局曾在2005年就北京圆明园防渗工程首次举行了环境影响听证会。“出台这个办法目的就是把圆明园经验制度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评价工作中去。”潘岳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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