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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评错了,也应“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0:00 新华网

  于景宁

  近年来,对一些真相大白的冤假错案相继进行了“问责”,使一些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受到了人民的称赞。但是,对一些已暴露出的编造虚假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用收买、行贿等非法手段搞定评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却并未去追究提名者和评审者应承担的责任。往往是一个典型倒下去,而树典型和评典

型的人走起路来头照样昂得起来,既没有人去追查他们的失职、失察行为,也没有人去倒查他们在评审过程中是否接受过被评审者的宴请和财物。天下哪有这个道理?这与对“错案”的问责相比,就让人感到有点大失公平了。

  “冤假错案”因为给当事者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所以为保障人权计,当然要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可是把荣誉给了不应得者,为社会和公众树立了虚假的学习对象和榜样,助长了弄虚作假的歪风,亵渎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其社会负面作用和反面影响也并不算小,为什么对这种事情就不能像“错案”问责那样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呢?

  窃以为,荣誉这个东西,要么不评,从而“使民不争”;要么就要评得准确,评得平等、公正、公平、合理,评得透明,评得让人心服口服,评得正气正风上升。如果一些清贫的精英没评上,而腰包鼓鼓的酒囊饭袋评上了;如果无权的佼佼者没评上,而大权在握的庸才评上了,如果与领导保持一种工作关系的优秀分子没评上,而经常给上司送礼、进贡的“识时务者”评上了,这就不仅会使评出的“荣誉”大打折扣,使评审单位和上级部门失去诚信,而且会越发使人民群众对我们这个社会的公正失去信心,对诚实劳动失去信心,对正直做人失去信心,甚至会使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而不得不跟风随俗。像新华网最近报道的霸州市胜芳镇刚评上“全国文明城镇”,就赌风劲吹的“典型”,更是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样的后果,大都是由提名者和评审者的行为不端和失职、失察所致,为此,“问”你一下“责”,还有什么不应该吗?

  “荣誉”的提名者、评审者,肩负着选拔典型、扶助人才,树立正气,坚定信仰的重任,我们所以主张对失职、失察的提名者、评审者“问责”,就是希望通过建立一种机制,增强其责任心、强化其责任感,树立其责任意识,力倡一种严肃、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并以“罚则”来约束和警示提名者和评审者在评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营私舞弊的行为,以确保提名、评审工作在“规则”的限制下严格按评选条件和标准进行规范性的操作,从而保证评选出的“荣誉”的圣洁和纯度,更好地发挥“荣誉”在各项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性和榜样作用。

  因此,由于提名者和评审者的行为不端和失职、失察而造成的“荣誉”错评案,一定要“问责”,一定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则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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