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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制度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1:28 华夏时报

  环保总局2月22日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中国国务院各部门中第一部具体规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部门规章,可谓意义深远。

  就在去年,圆明园铺膜工程、松花江污染、怒江建坝之争等一系列环保事件,将国家环保总局推向了行政问责的风口浪尖。随之而来的“环评风暴”,则充分显示出了政府在

环境治理方面的努力,并最终形成了制度化的成果。应当说,《办法》针对《环评法》中对公众参与原则规定得过于抽象,通过具体的程序安排进一步将公众参与引入环评工作中,这体现了立法对公众环境权的认可和尊重,也传递出政府谋求环境善治的开放思维。但同时也应当看到,这种参与权还未达到公众环境参与权完整意义上的制度化,例如在公众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执法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

  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最终体现为公民对优良环境的享有权,但必须在环境知情权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环境参与,并在环境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救济。由此,对环境治理的参与权,构成了公民环境权的核心。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制度化不仅是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途径,也是政府达到环境善治的必然选择。

  那么,究竟如何实现公众环境参与权的制度化?由环保部门出台此类《办法》是路径之一。但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环境参与权,应该是全方位的参与,包括对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决策和环境执法的参与,这显然不是一个政府部门所能完成的,而需要从国家层面予以制度支撑。例如,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规范,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最高依据;建立环境决策民主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听证、书面建议、制度性协商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公众对环保的监督权,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我们的共同家园。

  ⊙傅达林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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