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反家庭暴力光靠警方是不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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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1:28 华夏时报 |
今年,丰台区妇联将与丰台区公安分局建立公安机关反家暴干预机制,110接到报警电话会100%出警。 警方介入反家暴干预机制,对于制止家庭暴力的进一步恶化,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反家庭暴力仅靠警察是不够的。 婚姻法已经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并未对家庭暴力做出界定,也没有明确执法主体和具体的制裁措施。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些可以看做是110干警对家暴案件的法律依据。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场所的特定性、时间上的长期性,状态上的稳定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测性及原因的复杂性,因此,取证难成为实现法律干预的很大障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即使司法机关介入处理,按照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很难举出确凿证据,因此这类案件往往以调解的形式告终,难以做到真正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受害者由于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而不得不妥协,使人感到法律的无力。相对于其他保障措施,司法保障才是刚性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把防治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化轨道,才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本方向。因此,我们应该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举证倒置原则、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一些新的规定,设立有利于受害者的司法救济程序,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突破反家庭暴力的证据瓶颈。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震慑性施暴者,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中的弱者,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方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