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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出院近半年未付15万医疗费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1:3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责任编辑 方梅兰

  一德国人在上海参加会议期间突然生病,入住医院治疗后未付清医疗费即回国。为此,医院将该病人和当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的某贸易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2月21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德籍人士偿还欠付的医疗费,贸易公司承担其中15万余元的担保责任。

  2004年12月14日,德国籍人威尔克在上海因胰腺炎发病后,在某贸易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入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外宾病房治疗,当时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作为预交金。2005年1月7日,该贸易公司向第一人民医院出具了一份《医疗费担保证明》,称由于威尔克先生将于2005年1月8日出院,而他的医疗费用正在转账途中,故贸易公司为此项医疗费用出具担保,并在31日前付清。2005年1月8日,医院在办理威尔克出院手续时,经结算,威尔克共发生医疗费用153,771.61元;同时退回了原预交的3000元。之后,贸易公司及威尔克均未向医院支付上述医疗费用。经催讨,2005年4月5日,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何某又以公司名义作出将于2005年4月12日之前处理关于支付医疗、治疗费用的相关事宜的书面承诺。但之后医院一直未收到上述费用,遂于2005年6月3日诉到法院,要求威尔克支付医疗费,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庭上,贸易公司辩称,应医院的要求,才在威尔克出院时出具了担保。而威尔克只是公司开会时邀请的德国客人,并非公司员工,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公司无关。而威尔克则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威尔克因病在医院治疗后,理应支付相关之医疗费用;贸易公司出具了书面担保,就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因医院与威尔克办理出院手续时,未经贸易公司同意将预交金3000元予以退还的行为,加重了贸易公司的保证责任,故就该款项的偿付,贸易公司可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判决,威尔克偿付医疗费用153,771.61元;贸易公司对其中的150,771.61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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