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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保修期不少于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1:44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肖蓓责任编辑 刘海阳

  昨天下午,市工商局、消保委、建委、律师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等共同审议讨论了2006版《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据悉,这两项2006版示范合同都是根据原2001年版合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市建委、房地局、律师等各界代表针对合同文本违约金、责任追究等条款提出了建议。

  新版本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原来旧版的12条44款增加至12条60款。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了工程造价体系,增加了搬运费、利润计算、管理费等条款,严格执行管理费加利润总和不得超过装潢总价的15%,弥补原合同不能反映工程实际造价的缺陷。同时还提高了住宅装饰装修质量的标准,补充了空气质量验收、材料质量验收、环保安全等条款。在工程保修期的制订上,将由原来保修1年延长至不少于2年。此外,在2006版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加大了对违约责任的追究,由原文本的5项增至10项,进一步保障了双方的利益。

  上海市法学会钱富兴副会长认为,2006版的装修示范合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劣势的消费者有很好的保护作用。若严格执行该文本合同,那些不正规的马路游击队就难以生存了。

  据介绍,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过于繁复,造成租借双方使用不便。在2006版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删除了企业用的非居住用租赁合同,只针对居住房屋租赁生效,大大规范了租房市场。

  在2006版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中,取消了原商品房预租的条款,增加了对人均承租面积的补充,同时新合同文本的备案登记遵循属地化原则,明确由区、县政府街道承担该项管理工作。此外,对合同附件也做了相应删减,如在新的示范文本附件中不用配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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