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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违规发行图书偷漏税每年超6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3:16 江南时报

  党政机关违法违规发行图书是一个由来已久、十分严重又未引起人们重视的问题。

  1广西第一盗版大案

  2005年11月17日上午,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2004年“7·5”广西第一盗版大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覃学臻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60万元;判处温剑嵘有期徒刑5年,处

罚金50万元。

  2004年7月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黄”办、自治区公安厅的督办下,广西柳州市新闻出版局、柳州市公安局一举破获了以覃学臻、温剑嵘为首的特大盗印和贩卖盗版图书案(简称“7·5”特大盗印案)。经审理查明,该盗印团伙自2002年8月以来,以“广西文化书店”、“千年书店”等名义,共盗印全国27家出版社的60多个品种的公务员学习、培训和考试用书。

  该团伙账本、票据上的记录统计显示,2002年8月至2004年7月,该团伙共销售盗版的公务员学习、培训和考试用书书款达1400多万元(全部按4至5折销售,按码洋计算达2800多万元,加上被查获的书共计3200多万码洋)。柳北区法院认定的618万余元,是法院和公安部门经过调查核实部分单位和个人所得的数据。仅2004年7月5日,在该团伙地下仓库当场查获待售的盗版图书就达3146件、27万册、近400万码洋,办案人员用5吨位的车辆拉了20车才拉完。盗印和销售数量之多、所获非法收入之巨、涉及范围之广为全国罕见。

  这个盗印团伙之所以能把盗版业做得如此红火,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用了党政机关在社会上公信力强、权威性高和党政机关组织机构严密、网络广泛等资源优势,通过高折扣和回扣等经济手段,使人事、司法这些党政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帮其推销。

  从审理查明的情况看,覃、温盗印团伙销售盗版书范围共涉及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司法部门,而主要又是人事部门,人事部门销售其盗版书数量最大,其中广西涉及85个市、县(区)人事局、司法局。这些人事、司法局的考试培训科(股),从覃、温团伙处4至5折购进盗版书,再以全价卖给市、县(区)各单位、各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及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人员。查获的几十本账本上,详细记录了销售各地的具体数量及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2违法违规发行图书之成因

  党政机关违规发行图书问题复杂,既有利益驱动等主观因素,也有监管不到位等客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利益驱动,见利忘义。众所周知,发行书报刊都有一定的发行费,一般的,正版图书发行费在25%至35%,而盗版图书高达50%,所以,一些党政机关和公务员就见利忘义,贩卖盗版图书。2002年8月至2004年7月5日,广西某市人事系统仅发行覃、温盗版图书就获利55.7万元。

  二是党政机关违法违规发行图书问题(特别是盗版书问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尽管中央六部委(局)早在1992年就发文要求禁止党政机关违规发行图书问题,但一直没有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平时这些部门只重视抓贪污受贿等问题,而没有把党政机关违纪违规发行图书问题,当作行业不正之风和党政机关、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之事来纠正和制止,更没有把它纳入廉政建设的内容和议题,而是把它看作小打小闹和无关紧要之事,甚至把它当作机关创收和解决员工福利的有效途径而默许和放任。

  三是出版物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一些地方新闻出版(版权)部门成立较晚或一些地方没有这一监管机构,使违规违纪发行活动失去监管;而一些成立较早的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由于怕得罪人或责任心不强等原因,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给违法违规发行单位以可趁之机,加上有许多违规发行的源头往往来自中央有关部委和省(区、市)的有关厅局,地方新闻出版部门难以监督,使一些党政机关打着公务员学习、培训、考试(含普法考试)之合法名义,公开地、堂而皇之地违法违规发行图书和盗版图书。

  四是公款订阅学习培训用书助长了违法违规发行。据调查了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学习、培训和考试用书均为公款订阅(据了解,公款订书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加上违法违规发行之单位均是掌握一定实权的权力部门(不是权力部门一般都不敢搞图书发行,更不敢发行盗版图书),无人敢得罪,无人敢过问这些发行行为是否合法、发行之图书是否来路正当、是否是正版、单位和个人是否真正需要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发行行为。

  3逾70亿码洋的违规市场

  据了解,除人事、司法部门外,还有党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等权力部门经常发行政治学习类、业务培训类、中小学教辅类和文秘类等图书,党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经营(发行)图书给社会和整个图书发行事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党政机关发行图书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图书发行的政策法规。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明确规定:“图书只能由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图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非图书经营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图书发行活动”。“配合政治学习、形势教育以及重大社会活动的图书,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图书经营单位进行宣传推荐,但不得搞征订或变相征订活动,也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和摊派”。

  党政机关发行图书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发行秩序,对正当经营(合法经营)的国有、民营和个体书店造成严重冲击。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领着国家的工资去发行(经营)图书,一不符合国家的规定,二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属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发行秩序,而且利用手中权力、信息等资源优势,与合法的个体书店、民营书店、国有图书发行企业争客源、抢市场,是典型的与民争利行为,与中央所倡导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为民思想是背道而驰的。党政机关发行图书对国有、民营、个体书店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按发行政策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党和政府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均由新华书店发行。为此,各地新华书店还专门成立了机关团体图书供应部等相应的发行机构,但后来由于一些党政机关抢去了对这些著作、重要文献和政治理论书籍的发行业务,各级新华书店被迫撤销了机关团体图书供应部。据图书发行业有关人士保守估计,我国每年从党政机关这一渠道发行的图书超过70亿码洋,其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属的发行社、书刊办、勤工俭学公司发行经营的进校书刊占60亿码洋以上,事实上已成为继新华书店之后的第二大发行(经营)单位。这就意味着国有、民营、个体书店每年都失去超过70亿码洋的生意和收入。

  党政机关发行图书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易滋生腐败,腐蚀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公务员违规发行(经营)图书,目的就是为了捞取发行费,谋小团体的利益。“7·5”

  特大盗印案涉及的人事、司法部门以4至5折购进盗版书,又以全价卖出,获利颇丰。这些卖盗版书获取的非法收入,既没有缴税,又没有入财政账户,全部归单位“小金库”当作福利分掉。覃、温团伙为调动购书人员的积极性,扩大发行量,每当各单位汇来足额货款后,即按3%至5%的比例给各单位具体发行人员以回扣。在柳州市新闻出版局、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查扣的盗印团伙的账本上就多次记录“××局××局长获回扣5000元”、“6000元”、“8000元”、“12000元”等情况,这些收受回扣的公职人员都不同程度地触犯了党纪国法。

  党政机关发行图书全都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党政机关(含教育部门)发行图书每年偷漏营业税、增值税超过6亿元。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23日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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