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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3:44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闵捷

  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之后,他拿到了肇事司机给的赔偿,还能否获得工伤保险金呢?四川的李天祥先生用了3年时间,寻找出了答案:看你是哪个省的职工了。

  按照北京等多数省区的规定,这种情况的工伤者将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金;而在四川等少数省区,工伤保险金将被大幅扣减,甚至一分钱也没有。

  李天祥女儿的工伤保险金就被扣减了大头。为解决此事奔波3年后,李天祥打了三场官司,仍然没有打消对四川省政府相应规章的疑惑。今天他告诉记者,将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备案申请,请求法制办对这一规章进行审查。

  法学家、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山2月21日也发表了看法:根据计算,本案中工伤保险应支付的总金额也就5万多元,人都死了,这5万多元还给得抠抠唆唆,把大头都扣没了。这样扣除的社会效果好不好,是不是体现执政为民、和谐社会,值得再研究。

  

  李天祥的女儿名叫李瑾,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家企业工作。2003年8月28日早上,她在上班途中,不幸被汽车撞死。她的去世,给李天祥一个沉重的打击,因为自己和老伴都已退休,另一个女儿因患病失去了劳动能力,全家人的希望都寄托在李瑾身上,然而希望由此变成泡影。

  在悲痛的重压下,他的老伴病倒了,李天祥不得不强打精神支撑局面。作为一所大学的法学教师,他知道这起车祸后可以为女儿争取两笔赔偿,一笔是肇事方的民事赔偿,一笔是工伤保险金。由于精力不济,他只好一件一件地争取。

  2003年年底,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赔偿了7.3万多元,其中丧葬费2000元,死亡补偿金54130元。

  2004年4月,成都市劳动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李瑾是因工死亡。李天祥开始和女儿所在企业商谈工伤保险金。他所依据的,是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这部行政规章的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该规定中还包括了详细的计算方式。

  李天祥按照这个计算方式,算出了女儿可以获得的工伤保险金,而企业愿意支付的金额与他的计算结果差距不小,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2004年6月,李天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9月拿到了裁决书。让他吃惊的是,裁决书说企业不用支付一分钱的工伤保险金。

  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是裁决书引用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部地方政府规章的第10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裁决书说,这条规定意味着,交通事故第三方责任赔偿的费用,可以冲抵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本案中,李瑾的直系亲属可以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两项,合计为5.4万多元,但其已经获得了肇事司机(即交通事故第三方———记者注)的赔偿金7.3万多元,因此企业不用支付工伤保险金。

  

  如果不进行劳动仲裁,李天祥一家本来还可以得到企业给的一笔钱,现在仲裁了,连那笔钱都没有了,还花了1020元的仲裁费。翻看着四川省政府的这部规章,李天祥有些懵了。

  他并不服气,在咨询了一些法律界同仁后,他坚定了一个观念:四川省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在第10条规定,处理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的关系实行补差原则,这种做法并没有得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既超越了立法权限,又在立法精神实质和具体条文上与身为上位法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

  2004年10月,他走进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将企业告上法庭,继续讨要工伤保险金。

  2005年8月,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引用四川省政府的《实施意见》,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拿着判决书回到家里,看着书桌上厚厚一叠有关工伤保险的书籍和资料,李天祥伤心而又疑惑。他搜集了各省针对《工伤保险条例》所出台的实施意见,发现大多数省都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持一致,没有对处理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的关系实行补差原则,只有四川等少数几个省实行补差,造成了因工伤而死亡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白发人送黑发人,本来就是一种痛苦,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还要被剥夺,更加剧了他的伤悲。

  他没有偃旗息鼓,而是很快上诉到了成都市中院。后来他给记者说了当时的想法:自己作为一个懂法的人,发现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行政规章相抵触的问题,更应该据理力争。

  2005年11月,成都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仍然参照四川省政府的《实施意见》来处理本案,认为这个地方政府的规章和《工伤保险条例》不抵触,但判决书中没有具体解释理由。

  与一审判决不同的是,终审判决把经济账对比得更细。成都市中院认为,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瑾的直系亲属应领取丧葬补助金5791.98元,扣除已赔偿的2000元(指肇事司机支付的丧葬补助金———记者注),尚应得到补偿3791.98元。

  根据成都市中院的计算,李瑾的直系亲属应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266.50元,因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已经获得54130元的死亡补偿金,其金额高于前者,因此不能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虽然终审判决给了3700多元的补差,但是李天祥高兴不起来,因为工伤保险金的大头都被扣掉了。

  

  法学家河山针对此案评价说,《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它的精神就是说,民事赔偿是一回事,获得保险金是另一回事,可以得双份。例如被保险人被车撞死了,其受益人获得保险金以后,仍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他指出,《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2002年修订的,本案所涉及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的《实施意见》都在其后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保险法》是一致的,不存在问题。

  除了准备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四川省政府的《实施意见》,李天祥还在准备向法院提起申诉。他把自己现在的行动,看成是一位法律界人士的尽责:既然认为政府规章存在问题,就应去推动问题的解决。

  记者还先后致电咨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务院法制办,前一机构回复说四川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属于省级文件,省法制办没有审查的权限。后一机构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对媒体的这类咨询,通常不便回应。

  本报成都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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