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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工房打起"护花"官司 自家"红牡丹"成了人家包装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3:58 东方网

  杨惠姗为琉璃工房创作设计的外包装图案———红牡丹,近年来被大小商家频繁使用于各种产品的外包装上。福建安溪天源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在自家生产的树脂工艺品上,也用上了“红牡丹”包装,而上海好美家梅陇装潢建材有限公司又碰巧销售了这些包裹着“红牡丹外衣”的工艺品。自然而然,他们成了杨惠姗的“重点打击对象”。

  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比较少见的侵犯外包装著作权的官司。

  索赔金额32万余元

  作为琉璃工房的董事长,杨惠姗昨天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据她的代理律师当庭诉称,杨惠姗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完成了红底彩色牡丹绣花图案,并将此图案广泛使用于琉璃工房的各种宣传资料及各类包装材料上。现在,这朵“红牡丹”已经成为了琉璃工房的标志,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现两名被告(好美家梅陇公司和天源公司)未经杨惠姗本人同意,擅自将这朵“红牡丹”用作天源公司生产的树脂喷泉工艺品的包装盒,并在好美家梅陇公司和北京时代广场里寄卖,显然侵犯了杨惠姗对“红牡丹”享有的著作权。

  杨惠姗的代理律师在此后的法庭辩论时补充说,由于“红牡丹”名声在外,社会上仿效者举不胜举,比如他们曾经在四川发现“红牡丹”成为了月饼包装盒。这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疑降低了“红牡丹”的社会评价。

  为此,杨惠姗方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2万余元。其中,2万余元为原告阻止侵权行为的花费,30万元为著作权受侵犯后索要的赔偿。

  被告承认包装相似

  作为“侵权”的直接责任者,天源公司表示,本公司的“红牡丹”外包装确实和琉璃工房的“红牡丹”外包装十分相似。如果真的构成侵权,他们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赔礼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好美家梅陇公司同样认为两朵“红牡丹”看上去很像,但由于红色的牡丹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缩影,在销售“红牡丹”包装过的商品前,他们无法核实这朵“红牡丹”究竟是何人创作的,而且,杨惠姗的“红牡丹”并未在国内进行过著作权登记。

  涉嫌侵权的包装已撤柜

  对于杨惠姗方提出的第一条诉讼请求。两被告均认为自己早已经照办了。

  好美家梅陇公司称,2004年时天源公司的产品进入建材大卖场,但销路一直不理想。至当年11月28日,双方终止了合同。目前,好美家梅陇公司里已经没有了讼争的商品。

  天源公司则表示,今年1月上旬,公司收到法院寄出的传票和诉状,这才知道自己的“红牡丹”是一朵涉嫌侵权的“牡丹”。在收到传票后的第3天,公司就将所有的“红牡丹”包装撤下,并委托其他公司设计新的包装盒和包装纸。

  为销路换成“红牡丹”

  外包装的图案可以选择的范围有很多,但天源公司为何独独选择了“红牡丹”,这一点引起了法庭和杨惠姗方面的关注。

  天源公司当庭辩称,公司产品的外包装本来是一个白盒子,但好美家方面表示顾客反映白盒子不美观。于是公司找福建当地的印刷厂重新设计外包装,印刷厂拿出多套方案,但都不令人满意,最后经商议,选中了代表喜庆吉祥的“红牡丹”。天源公司称,最后印上包装纸的“红牡丹”是印刷厂方面提供的图案。但就这一细节,天源公司无法提供印刷厂的笔录。

  被告认为赔偿金过高

  从庭审刚开始时,天源公司就表示如果侵权了,愿意在合理范围内道歉和赔偿,但原告方提出的赔偿金实在过高,无法接受。好美家梅陇公司虽然认为己方不存在主观侵权的故意,不应成为连带赔偿者,但他们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赔偿32万余元,同样认为实在是太高了。

  天源公司和好美家梅陇公司的共同理由就是,赔偿数额应该和他们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相当。根据天源公司提供的盈利数据,他们只在好美家卖出了63件工艺品,获利数千元。好美家梅陇公司表示,自己在这63件工艺品买卖中,所获利润只有2000多元。

  由于原告方拒绝接受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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