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小孩上班 女员工遭公司除名(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7:27 重庆时报 | ||
时报图形李媛媛制本报讯(记者胡晓)因当班期间,李璐(化名)带着小孩上班并与同事私自换班,被公司认为违反制度予以除名。认为公司处罚不合理,李璐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除名,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渝中区法院,经审理,法院日前判决公司撤销除名并支付给员工工资损失等共计2000余元。 带小孩上班遭公司除名 李璐是重庆宏大纵横房地产策划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的员工,从2002年5月起到公司任置业顾问。去年“五一”期间,由李璐和公司另外两名职工当班。 宏大公司称,当班期间,李璐不但带着亲戚的小孩来上班,还无故迟到,并与同事私自换班。公司的考勤表上清楚记载着李璐5月2日、3日、5日、6日旷工。 在对李璐进行了停岗一周学习的处罚后,公司仍认为其认错态度极不端正。5月30日,公司对她发出了除名通知:“……置业顾问李璐在五一期间无视公司管理制度,私自换班、带亲戚小孩上班,旷工四天……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并且在售房部造成极坏影响。根据公司《员工聘用制度》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即日起对李璐作除名处理……”之后,李璐未办工作交接便再未去上班,公司因此又在发工资时扣除罚款400余元。 向仲委会申述获支持 而李璐认为,自己带小孩上班属实,但事实上没有旷过工,公司不应该除自己的名。而且,她与公司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宏大公司不但罚款,还扣除了6月份的工资、5月的交通餐饮补贴、7月份应发的存留佣金等。于是,李璐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除名通知,并补发上述费用。这一请求获得了仲委会的支持。 法院最终判撤销除名 宏大公司对仲委会的裁决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对李璐所作的除名通知合法有效。 据法院调查,李璐确有私自换班、带小孩上班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属于宏大公司制定的《员工聘用制度》第二十四条上所列举的“挪用公款、私刻印章、擅离职守”等范围。即使公司的考勤表记载了李璐四天旷工,也不属于规定的“一个月连续3天或一年累计5天”的范围。因此公司对其除名缺乏充分的事实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应予撤销。 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到去年6月底为止,根据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应支付其应得工资并赔偿25%费用。 所以,法院判决宏大公司应支付给李璐6月份的工资及赔偿损失、退回扣除的罚款等共计2000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