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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应成为制度性安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7:30 大众网-大众日报

  公共事业涨价一直牵动着老百姓的神经,因而公共事业价格问题成为广东省“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话题。委员代表提出,公共事业涉及千家万户,其价格应由听证会来决定,可目前价格听证会制度不完善,让老百姓难以信服。有人大代表建议,听证会代表应该随机抽选,听证会代表要拥有表决权,这样公共事业的价格才能更加合理。(2月22日《信息时报》)

  各地的公共事业价格听证会,基本都是以“调高价格”为目的。因此很多的听证会,其实就等于“涨价会”。我们说,为能确保公共事业的正常发展,直接关涉百姓基本生存的水、电、气、医、邮电、旅游、交通等公共事业,确有据情调价的必要。但是,我又以为,即便某项公共产品最终必须“涨价”,而听证的结果,也必须充分体现公共产品消费者的意愿。

  公共事业自身所具备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其产品的享有权、管理权都属于整个社会。广大百姓,既是公共产品消费者,同时又是公共事业管理者。那么,但凡公共产品的价格变动,也就必须以“听证”这种民主方式来确定。但事实上,自国家听证制度实施以来,各种价格听证的结果,几乎都由公共产品经营和政府物价部门做决定,而代表着老百姓意愿的听证代表,即便在听证会上传达了最广泛的民意,最终却也无力影响听证的结果。

  任何价格调整听证会,公众最终关注的是听证结果,即价格是升还是降,升降多大幅度。因而,在当前公共产品普遍“听涨”的情况下,作为代表着公共产品消费方利益的听证代表,也必须拥有“听证结果”的表决权。也就是说,公共产品的价格涨与不涨、该上涨多少,都应由与会的听证代表参加进行现场表决,并以这个表决作为听证的最终结论。

  让听证代表参与“听证结果”的表决,可使公共产品供需双方的权利更趋平等,使公共产品供需双方的利益更趋平衡。因此在我看来,广东省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应让公共产品价格听证代表拥有表决权,是有效保护公众消费利益的可靠途径,因而应当将此建议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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