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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撞掉对手门牙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8:14 潇湘晨报

  本报讯篮球比赛中撞伤对手,是否需要赔偿?去年11月3日,唐某在篮球比赛中,被对手徐某撞掉了三颗牙齿(包括两颗门牙)。在索要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唐某将徐某告上了法庭。2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唐、徐两人对损害后果各担50%的责任。

  唐某是湖南师范大学毕业生,现正在自学,准备报考学校其他专业。去年11月3日下

午4时许,唐某到湖南师范大学篮球场与该校学生徐某等人一起打篮球。根据当时参加活动的人数,4人一组进行自发性的游戏竞赛,而唐、徐两人被分到不同的小组。

  竞赛过程中,徐某在一次得球后的抬手转身过程中,左手肘撞到处于防守位置的唐某。唐当即被撞掉了三颗牙齿。唐某受伤后前往该校医务室治疗。因伤情较重,医生建议唐某转至长沙市口腔医院。徐某因所带钱不多,在帮唐叫来的士并支付的士费后,就没有继续陪同唐前往医院。此后,唐某于去年11月3日和11月4日两次到长沙口腔医院接受门诊治疗,花费医药费604元;11月8日,经法医鉴定唐某构成轻伤,并花费法医鉴定费105元。

  唐某受伤后,多次找到徐某,要求其承担部分医药费用,但均被拒绝。因此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8223元。

  庭审中徐某辩称,他和唐某在篮球竞赛过程中,发生合理撞击致唐受伤属意外,医药费应当各自承担。但因篮球竞赛本来就是一种人体直接冲撞的对抗性体育竞赛,运动中因冲撞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在同意参加运动时就已明知并默示甘愿承担这种损害后果,所以当这种损害后果发生后,可免除致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但当事人对于损害后果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唐、徐两人自愿参加具有人体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活动,对于该体育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应视为双方默示自愿承担。现唐某不能证明徐某是故意伤害,故损害后果应当由唐、徐两人共同承担。对于徐某辩称的免除其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法院判决徐某对唐某因伤造成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759元,承担50%的责任即379.5元。

  陈 璇赵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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