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挪用资金获刑一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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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8:17 潇湘晨报 |
本报讯宁乡县大成桥信用社一会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18万多。昨日,宁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友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友生原为宁乡县大成桥信用社明山信用站的会计。1997年8月至2004年10月期间,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或少入账、收贷不入账、假借他人或者家属名义立据贷款、自批自贷等手段,共计挪用资金186100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还账。案发后 ,李退还挪用款56280元,并将挪用的贷款104100元转为个人贷款。案发后,尚有25270元未予退还。法院审理认为,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李能积极退还大部分挪用资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陈 璇 肖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