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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万元的宝马车被撞,赔偿成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8:3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 车辆相撞,一方全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在三方对于事故鉴定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这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本应水到渠成。为何本应在一个星期内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竟拖了四个月,最终对簿公堂?就因为被撞车是一俩价值250万元的宝马车。

  交通事故:明了

  昨日下午,本起民事案件在白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庭调查,2005年10月17日14时20分左右,光华路牌楼加油站处,南京市甲公司驾驶员林刚驾驶一辆依维柯汽车与私家车主李群驾驶的宝马轿车相撞,造成李群的宝马车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根据交警二大队的责任认定,林刚驾车违章掉头,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李群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交通事故鉴定,被告南京市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甲公司表示,鉴于甲公司已在南京市乙保险公司投保最高限度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那么由甲公司车辆给原告的损失应由乙保险公司理赔,超出部分由甲公司赔偿。第二被告乙保险公司表示,赔偿金额过高。

  车损数字:模糊

  乙保险公司认为过高的金额是多少呢?根据原告提供的南京某宝马4S汽修店提供的清单,这个数字接近20万元。两被告均认为,这个数字是原告自己找汽修店修理报出的金额,未经权威部门(通过交警部门委托物价局核定) 鉴定,也未经乙保险公司或原告车辆投保的车辆保险公司定赔,缺乏真实性,不能予以认可。

  原告代理律师对此认为,在购买该车的宝马4S店修车,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在4S店修车成本之所以比一般汽修店贵,是因为4S店修车都用原厂件,质量值得信任,更何况原告的轿车是价值250万元的宝马车,配件就更贵。乙保险公司不能接受4S店的价格使理赔至今无法进行,责任应由乙保险公司承担。

  交通费用:奢侈

  除了20万的车损维修费,原告还提出了6万元交通费的索赔主张,那么这从何而来呢?根据原告代理律师提供的租赁合同及收据,原来原告李群在宝马车被撞坏而无法使用后,通过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轿车,租金为1000元/天,租期两个月。

  原告代理律师强调,作为成功商界人士这个特殊人群中的一员,基于日常生活及生意往来的需要,李群离不开他的宝马车。说白了,他必须有这种奢华档次的交通工具,必须有这样的“排场”。可以说,宝马车就是李群实力的标志,而这种标志对于生意人来说无疑非常重要。原告代理律师为此举例:如果李群开一辆普桑车去谈生意,说不定对方连门都不让他进。

  如今坐驾被撞坏,李群完全可以租一辆同档次的宝马车代步,但他已经降低了档次,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由于车辆系被告公司车辆撞坏,从而导致原告必须租车代步,因此该笔租车费用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作为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红兰表示,按照我国《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应为车辆的直接损失,而“交通费”的定义为被侵权方因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代步费用。

  作为一辆私家车,原告李群的宝马车并不承担租赁或货运的经营任务,况且李群在车辆受损修理期间,完全可乘公交车、打的、或乘地铁等多种廉价的交通工具代步,原告主张的租车费已超出了“直接损失”的范围,因此其要求被告承担作为富人追求的奢华代步方式与法无据。第二被告乙保险公司也认为,原告李群要求“天价”交通费的主张“合情不合法”。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文中当事人系化名)(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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