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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老邻居 因狗“撕破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8:47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遵义一居民饲养的狼狗将邻居咬伤,但因为没有继续承担受害方的医疗费用而成为被告。2月22日,已有20年邻居关系的两家人走上法庭。

  据了解,原告姓黄,被告姓刘。双方均是红花岗区的居民,两家相距只有几米远。去年11月9日上午10点左右,由于刘某家的门未关好,致使其饲养的一只狼狗跑出,将邻居黄某的左小腿咬伤。受伤后,刘某陪黄某先在万里路的市医院处理伤口,后来,黄某住入遵义

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原告诉称,住院22天,共花去医疗费用4100多元。但刘除了入院时交付2000元后,就再也没有支付治疗费,自己多次请居委会出面协调,刘也不予理睬。并且在治疗期间,被告从没有到医院探望过。为此,要求被告承担受伤的全部治疗费用、伙食补助、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00余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在门未关紧时,是家狗将门刨开跑出的,原告看到狗在他身边,就用左脚去撵狗,才导致被狗咬伤。作为原告,也应有责任。

  被告还认为,原告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其中有部分药品并非治狗咬伤所需用药,属于不合理开支,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次,原告住院时住的是高级病房并且包下两个床位,是不合理的;另外,从11月28日起,原告的住院清单里就没有药品的使用,表明原告后来的住院治疗并非必须,是原告恶意扩大损失,是不合理的开支。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择期宣判。

  作者:钱诚 陈晓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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