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风景区溺死案昨一审判决:景区两成责任赔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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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8:52 新桂网 |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通讯员王历司)本报于1月13日《郊县新闻》版报道的博白县游客王林兴去年8月5日到武鸣县灵水风景区游泳溺水死亡、其家人向景区索赔23万元一案,2月22日有了新进展——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灵水风景区管理处赔偿王林兴的父亲、妻子及儿子等3人各项损失4万多元。 武鸣县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8月5日中午,王林兴与其友人在南宁市吃午饭,期间 6人平分喝了两瓶葡萄酒,随后喝咖啡。当天下午5时许,王林兴与其两位友人到武鸣县城,在武鸣县农业发展银行干部梁剑培的带领下,持不记名的武鸣县灵水风景区游览卡,并经景区工作人员验卡准许后,到灵水湖游泳。王林兴下水游泳时未穿戴救生衣,下水约10分钟后,王林兴即在游泳区内的深水区溺水。灵水风景区管理处的几个水上救护员在王林兴没有呼救的情况下自行发现后,立即将其抢救上岸,并用呼吸机对其进行抢救。没多久,120救护车赶到,因当时王林兴还有心跳,遂被立即送到武鸣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2005年11月21日,死者王林兴的家人王祖强等3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灵水风景区管理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共计19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武鸣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林兴的死亡,是由于其过于自信不会有事而漠视景区告示,违反规定下水游泳造成的,故其应对此事件负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灵水风景区管理处虽然履行了下水游泳的告知义务及安全警示义务,且在王林兴溺水后能及时抢救,但是未能注意到王林兴是酒后下水而未能及时劝阻,故对王林兴的溺水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即20%的责任。据此,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灵水风景区管理处赔偿原告王祖强等3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共计195630.15元的20%即39126.03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负担该案诉讼费1936元。王祖强等3人负担该案诉讼费7735元。编辑:马骎作者:王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