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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9:21 首都之窗

  京发改〔2006〕237号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广大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现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改为按政府指导价格进行管理,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以其为基准价,下浮不限,上浮为零。

  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收费

  (一)为减轻患者负担,减少手术费用支出,取消点名手术收费。

  (二)取消w0108000002“计划免疫接种”每人次3元的收费标准。

  三、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一)明确医学影像收费内容。

  1.做CT、磁共振扫描检查不得收取“数字化影像处理系统”费。

  2.做CT扫描检查时,未使用螺旋扫描功能的不得加收螺旋CT费150元。

  3. W0214060005“医学影像工作站”仅限在W0214超声波检查收费标准中使用。

  (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收费内容。

  1.手术中使用外用盐水不再另行收费。凡用于冲洗目的的盐水均不能另行收费。

  2.预约检查不得收取挂号费、诊疗费。

  3.《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床旁加收”中的床旁仅指住院病床旁和急诊观察病床旁。

  4.“口腔冲洗”项目仅限口腔科收费,其他科室不得收取。

  5.初建病历费是指第一次住院的建病历收费,二次住院不得收取初建病历费。

  (三)检查、治疗中的局部麻醉按W0201000001“皮下、肌肉注射”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凡采用清洁燃料供暖的,取暖费执行W0102110002标准,每床日9元。未使用清洁燃料供暖的,取暖费执行W0102110001标准,每床日5元。A级病房、特需病房不得收取取暖费。

  (五)规范超声波检查内容说明。

  1. W021401各系统超声波检查的内容说明为:(1)腹部常规:肝、胆、胰、脾、双肾;(2)泌尿系: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精囊;(3)妇产科: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胎儿及宫腔;(4)浅表组织器官:双眼及附属器;双涎腺及颈部淋巴结;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乳腺及引流区淋巴结;四肢软组织;阴囊、双侧睾丸、附睾;(5)腹膜后及腹腔淋巴结;(6)胃肠道;(7)胸部常规。

  2. W021405彩色多普勒超声血管检查的内容说明为:(1)颅内血管;(2)眼球后血管;(3)颈部血管;(4)腹部大血管;(5)肝脏血管;(6)肾脏血管;(7)四肢血管;(8)胸部血管。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清理和规范本单位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同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各级价格检查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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