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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应注明“截止日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9:36 上海青年报

  □宣华华一个贷款建设的路桥项目,收费站一年收费649万元,却只还贷31万元,预计全部还完竟然要756年,这等荒唐事就发生在广东河源市江面收费站。日前,民盟广东省副主委、省政协委员王则楚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言,要抓住典型盯住不放,加强对非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监管,杜绝地方政府将收费站当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家“银行”。(《南方都市报》2月22日)756年还完贷款的“笑话”,早已经在去年底被曝光,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现在,政协委员的“旧话重提”,再次引起我们的反思。笔者十分赞成王则楚委员的

建议,必须加强对非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监督。然而,一个接踵而来的问题在于:究竟如何才能够加强收费监管呢?

  在我看来,首要的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让千万双眼睛一起参与监督。其实,真正想做到这一点也并不难,一个较为经济可行的方案就是,根据还贷年限设计方案,在公路收费票据上标注收费“截止日期”,让众多缴费者一起计算“倒计时”。如此一来,收费站即便想“超时”,也会自动遭遇“判负”,谁还有胆量照收不误呢?

  事实上,“红头文件”在这方面已经开了先河。去年12月28日公布的新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表明,2006年起对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定期死亡”制度: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只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立即作废,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是全国首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与此同时,从2004年11月开始实行的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如果仍然举债,则由政府来还,必须停止收费。由此可见,给公路收费单据注明“截止日期”,也在道理上是完全行得通的,有关部门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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