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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盐煮牛肉致20人中毒 小吃店老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9:5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旭兵通讯员黄勇)为让煮出的牛肉面好看,汝南一小吃店老板衡某在肉中放入硝盐,结果导致20名食客中毒。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判处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1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近2.5万元。

  衡某在汝南县汽车站西侧经营一家快餐店。2004年4月8日上午,他在肉摊买牛骨头

时,向卖肉人要了一些硝盐(亚硝酸盐、亚硝酸钠)带回店内,然后用硝盐煮牛骨头和猪肉。中午时分,衡某用含有亚硝酸盐的肉汤给前来就餐的张某等20名顾客做烩面,共销售金额60元。这些顾客在食用烩面后,很快出现了头晕、恶心、腹部不适、全身无力、嘴唇发紫等症状,先后被送往汝南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汝南县卫生防疫站检验,衡某所用的卤肉汤、猪头肉及剩饭含亚硝酸盐呈强阳性。后经汝南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受害人张某等17人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04年4月9日,衡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犯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中,衡某外逃,2005年9月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公安段抓获。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衡某在其经营饮食业过程中,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20人中毒,致其中17人轻微伤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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