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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功”岂能抵“违法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9:5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道德之功”岂能抵“违法之过”
“的哥”向警方提供破案信息、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除可获数百元不等的奖励外,还可获警方的奖分,用以抵消交通违章记分——江苏启东市公安局日前出台《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维护社会治安有功行为奖励办法》,对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协助警方抓获网上逃犯、查破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等8类有功行为作了相应奖励规定。

  应该说,江苏启东警方发动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组成流动网络防范、打击犯罪活

动,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但是,将“助警”之功冲抵“违章”之过的做法,笔者却实难苟同。

  有必要先澄清一个基本的认识——驾驶员违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而被记分,是法律给予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任何部门都无权加以“赦免”。这是一个前提,离此无从谈起。更何况,交通违章是法律层面的事情,协助警方抓贼归属于社会义务范畴。违章必受罚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助警”则取决于公民意愿(可以奖励提倡,但不能强制进行),两者岂能混为一谈?如果道德之功都可以拿来冲抵违法之过,还要法律干什么?

  有网友说,在刑罚上都有立功减刑的原则,驾驶员违章之过为什么就不能用“助警”之功来加以冲抵?不然,这完全是两个概念。其一,刑罚所沿用的原则,是现代法律人性化的体现——鼓励量刑对象用实际行动“悔过”并检举其他犯罪,此之“功”与公民基于社会责任自觉完成的义举有本质区别;其二,前者的行为有助于案件侦破和挽回犯罪损失,而后者虽是有功于警方,但其违章所造成的“过错”却丝毫没有消减。

  正确的思路应是:首先依法惩过,然后才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对“道德之功”进行表彰奖励。不能因“违法之过”就否定或者贬低其“道德之功”的价值,更不能用“道德之功”去冲抵其“违法之过”。⑤3

  □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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