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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不纳税 总部要担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0:07 南方日报

  穗机动车驾驶培训税费征收管理指引公布

  分支不纳税总部要担当

  不规范驾校将由税务机关核实征税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张莹王媛媛)广州市地税局昨天公布了日前制定的《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驾校办理申报纳税等问题作了明确。据悉,该《指引》于今年开始实施。

  培训机构应各自承担纳税义务

  《指引》对培训总公司和分公司在申报纳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化了总机构的管理责任和法律义务,当分支机构和承包方、挂靠方均以总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但未依法纳税时,总机构应承担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

  例如,A公司是驾驶培训公司(总机构),B培训中心是挂靠在A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时,总公司A和分公司B都以A公司的名义招收学员、收取学费、开展驾驶培训。按照政策规定,A和B公司都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但如果B培训中心未按照规定纳税申报,A公司则有承担B培训中心全部纳税义务的责任。

  四种代收费免税

  根据《指引》规定,驾驶培训机构、无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收取“驾驶学费”并提供培训劳务行为的,应按“文化体育业”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除了培训业务以外还提供其他劳务行为的,如收取的承包费、挂靠费或管理费等,培训机构应按“服务业”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指引》中还明确了四种代收费用可免征营业税,主要是驾驶培训机构代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1)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2)机动车准考证费;(3)机动车实习驾驶证费;(四)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费。

  不按规定纳税将受重处

  由于各种原因,驾驶培训机构出现例如未能分别核算培训劳务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未按规定提供纳税申报资料等情况的,税务部门将根据“指引”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未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劳务收入和其他内部收费的,应将内部劳务收入并入其他劳务征收5%营业税;未按规定提供纳税申报资料,或申报营业额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将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算该机构应纳的税费,简单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月领取驾照人数×当月同类培训的平均价格=当月应税营业额。

  此外,《指引》还规定,驾驶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劳务和其他劳务,并向学员收取的款项(包括价外费用,不扣减免税收费)时,应全额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如不按规定开发票的,学员可以向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查证后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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