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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城市规划法治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0: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张贵峰

  据报道,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显然,这些规定非常有现实针对性,可以说,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一方面,城市规划的时限常常不能被严格遵守,规划内容朝令夕改、“一届政府一个规划思路”;而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往往又过于“贪大求洋”,盲目“急功冒进”,不注重城市生态系统内部各种结构要素、利益全体的均衡协调发展,以至于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要有效避免这些城市规划中问题的出现,促进城市长远健康和谐地发展,完善相关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从源头打牢城市规划的法治基础,是城市公共治理一种必然选择。因为,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所谓城市规划,其实也就是一部关于城市发展建设的法律,因此,遵守和贯彻城市规划的过程,也就成为一个守法、执法的过程。进一步来看,既然城市规划是法律,那么从它的编制、审核到具体实施、监督,就应该有明确的权责界定、严格的强制规范,否则,很难得到根本保证。

  其实,一旦我们以法治的视角来看待和理解城市规划,就会发现,时下一些地方城市建设规划中之所以不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本上还是法治不彰的产物。例如,城市规划为什么那么易于“短命”、长期规划难以“长期”,在行政力量支配下,往往沦为“宽马路、大广场”式的政绩规划、长官规划?说到底,这仍是一个法律(城市规划)不受尊重、“权大于法”的问题。再比如,一些城市规划为什么总是更看重“城市规模”、“经济指标”这些外在的城市发展标签,而相对忽视诸如环境保护、人文环境、公共服务等更能体现城市文明发展深层内涵、也更为公众所关心的方面?显然,公众在城市规划中的参与、监督等权利没有充分保障和落实正是症结所在。

  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恰恰就在于,以严密的制度规则设计,来制约和规范政府权力,并保障和拓展公民权利。因此,城市规划的法治化,无非就是,确保在城市规划建设的公共治理过程中,城市管理者权力的规范运行和城市民众权益的受尊重和有保障。在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尤其又适逢“十一五”开局、许多城市正在开展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视并不断深化城市规划的法治化,意义非凡,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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