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防不得降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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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0:15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本报2月22日讯(记者金灵)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 重要内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否则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