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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是一个新起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1:14 浙江在线

  国家环保总局2月22日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更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内容的实际行动。(国家环保总局2月22日《新闻通稿6号》、人民网2月22日报道)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具体范围、程序

、方式和期限,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将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过去,虽然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就是说,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不知道如何参与。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公众参与影响环境的重大项目决策而制定明晰了的程序与权利是十分必要的。而让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从政府角度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至少是建立了一个通畅的渠道。这个新起点,表明政府开始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在环保等公共事务上,市场向来是失灵的,转型期的政府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依赖公众的力量。公众是环境最大的利益相关人,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只要有合适的渠道,就能释放出巨大能量。如去年,环保总局对圆明园防渗事件进行了首个全程公开的听证会,就是想实验一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阳光行政。事实证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同样, “公众参与”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公众对影响自己利益的公共事务应当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环境方面“公众参与”发展的程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环境意识的发育程度,同时也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进程和政治文明发育的程度。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使环境信息透明化、环境决策民主化,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是一个渐进的持续发展的过程。更何况按照宪法,参与公共事务也是公民的权利,政府有义务去保障公众的这项权利。

  环保事业,本质上是“公众事业”,离开了公众参与,它将行之不远。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拓宽和畅通了公众参与的渠道。比如,对一些重大的环境政策在决策前广泛征求意见,对那些密切关系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举行听证会,广泛了解公众的意见,集中民智,使得决策实现科学、依法和民主。强调的是公众的参与权利与政府对此权利的保护。从本质上说,政府部门及官员的权力只是义务,而群众拥有的是权利。公众事业是为群众服务的,反过来说群众是公众事业的真正主人。

  总之,环评过程中实施公众参与可提高环评的有效性,并在公众参与的活动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还只是一个暂行办法,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仅限于意见表达,但我们相信,有了第一步,总会有第二步的。”《办法》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随着影响面的扩大,公众意见会得到有关方面的尊重。


作者: 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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