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逮捕措施须检察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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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1:15 法制日报 |
本网讯王洪松 为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机关执行和变更批准逮捕情况的监督,最近,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协商,实行了对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审批制度,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事前主动监督。制度实行以来,该院已审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案件6件7人,有效杜绝了随意变更逮捕措施的问题。 该制度规定,凡是执行逮捕后公安机关确因侦查需要,拟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 施的案件,一律报送县检察院审查。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对原批准逮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批准逮捕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的情况、变更强制措施的事实与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详细填写批捕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承办人经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后,由侦查监督部门集体讨论研究,最后报检察长决定。县检察院同意后,公安机关方可变更强制措施,否则不得变更。(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