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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由一联串法律事件组成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1:15 法制日报

  人们往往把法治的标准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协调公正的法律体系、具有专业操守的法律人群体以及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等联系起来。其实,法治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制发展或者法治国家的建立是由具体而真实的一系列典型的法律事件组成的,组成一连串法律事件的是由立法例、司法解释例和叠加组成盈千累万的个案。通过解析法律事件尤其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影响的法律事件,可以透析一个国家法制的进程与变化,了解现实社会中法律的真实面貌。

  标志性法律事件可能就是法制的分水岭。自从十八世纪末,马歇尔大法官确认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复审”的功能后,使得1789年联邦宪法确立的三权相互制约和平衡的机制完善起来,这也使首席法官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的位置举足轻重。司法审查权是通过具体案件宣布国会、行政部门或州政府某项法令违反宪法而使之无效的权力。该权力并非一般意义上所指的解释宪法的权力,而是在实质上改变宪法的权力。它也不是在某项法令的制定前后直接宣布该法令是否有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所受理的具体案件,在判决中宣布该法令是否违宪。美国最高法院曾宣布过一百多个联邦法律和几百个州法律违宪。由于拥有这项权力,虽只有9名大法官,每年受理的案件又很少,但是在美国政界和法律界却占有一种特殊的地位。

  经典判例会使宪法创设的权利由可能权变为现实权。被称谓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有公民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而这些权利直到“米兰达案件”规则的确立才变为现实权利。该规则确立了:警察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他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他。他有权在接受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嫌疑人对上述被告知的权利的放弃,必须是“明知且明智地”表示的,且必须是自愿的;当嫌疑人在讯问的任何阶段以任何方式表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时,讯问须立即停止,直到其获得律师之时;当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不愿接受讯问时,讯问就不得开始或者应立即停止,直到其向律师咨询且同意接受进一步的讯问。米案引发了革命性的诉讼程序变革,开创了人权保障的新纪元。

  或者有人会说,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法治当然是有主导性判例建构起来的,而我国是法典化国家,案例的功能远不同英美国家。实则不然,我国的法治决非是通过几部法典就可一蹴而就的。远的不说,近两年的事件即可明证。2004年三桩典型的法律事件:非典事件促进了可责政府的信息公开进程;孙志刚案件引进了行政法规收容审查的违宪审查力度;湖南嘉禾搬迁补偿事件,引发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2005年三桩典型的法律事件:湖北佘祥林冤案增强了诉讼程序中执法者的证据意识;王斌余案件引发社会对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工生存状态的深切关注,促使众多执法部门职能缺位的调整;最高法院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法律举措申明慎刑思想的归位。

  典型性法制事件往往与影响性诉讼相联系。从表象观之,影响性案件是由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组成的,而内里的精神则蕴涵着自然权利以及由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无不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正是通过具体法律事件处理中对公权与私权的动态调整,法治才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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