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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要纳“人头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1:30 信息时报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近日制定的《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作了解答,其中特别强调驾校如不能提供有效的纳税凭据,地税将根据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件总人数(即“人头”),按照培训车辆类别,参考该机构当月或最近时期同类培训的平均价格核实营业额来纳税。

  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驾校其实是“某培训公司某分公司”,它们和总公司都可以各

自招收学员、自行收费和开展培训。对此,按《指引》的规定,一家为总机构的驾驶培训公司,若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招收学员、收取费用、开展培训,却未申报纳税,则总公司需承担下属分公司全部的纳税义务。

  不过,有四种驾驶培训机构代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可免征营业税,分别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准考证费、机动车实习驾驶证费、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费。

  对于一些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财务核算、未遵章纳税的驾驶培训机构,税务部门将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算税费:1.根据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件总人数,按照培训车辆类别,参考该机构当月或最近时期同类培训的平均价格核实营业额;2.没有同类平均培训价格的,则参考本地区同类培训的平均价格进行核实。对以挂靠、承包方式经营的培训机构也可以采用上述核实方法征收有关税费。

  时报记者叶静通讯员张莹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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