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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患者死亡医院担次责赔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1:38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黄珊通讯员天法宣)九成以上医疗事故鉴定结果都“不构成事故”,所以有了“医疗事故纠纷官司难打”一说,但鉴定结论如能客观分析出诊疗机构的不足,也能与患者伤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利于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日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分析,判决了一起眼疾患者术后死亡的案例,认为医院考虑不周、用药不当和准予长假的三点不足,与患者之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须赔偿9万多元。

  眼疾手术后脑出血死亡

  家住广州增城的关某因2001年的一起车祸头部受外伤,出现了渐进性右眼充血、突出的症状已达3年之久。去年4月5日,他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右侧颈动海绵窦瘘”。当月12日,医院为关某做了栓塞手术。术后,关某就一直头痛、恶心并伴有呕吐。13日中午,院方组织专家会诊和检查后,发现关某的症状是脑出血,立即为他作了开颅手术。第二天,关某终于转危为安。

  转眼关某在医院住到了“五一”长假。5月1日,关某和家属向医院要求请假回家过节。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以后,家人护送关某离院。5月6日,关某午睡起床后突然没了神志,呼吸心跳骤停。家人紧急将他送到增城市新塘医院抢救,中山三院派出专家医生在新塘医院为他再次手术。5月8日,关某被转送回中山三院。

  这次手术后,关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5月15日,他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不幸辞世。

  认为诊疗不当索赔45万

  关某的家属认为,正是因为医院在为关某第一次手术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才导致他脑出血死亡。关某去世5天后,他们将中山三院诉至天河区法院,索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在内的损失共计45万余元。

  医院辩称,首先,医院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关某进行治疗;其次,手术是有风险的,关某及其妻都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名;再次,关某手术后出现了不适,院方积极给予了检查和处理。院方认为,患者不幸去世是因为其家属坚持长假请假外出、不遵医嘱以及他自身病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医院不应担责。

  医鉴认为医院准长假欠妥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诉讼中,医院提出了做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去年10月19日,广州市医学会做出了鉴定结论,认为关某的死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鉴定结论也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不足之处:一是关某术后反复出现一些症状,医院对致病可能性没有充分考虑;二是医院不宜对关某这样的情况使用杜冷丁,以免掩盖病情进展;三则是关某住院期间医院准予其请长假回家,对其病情风险估计不足,欠妥当。

  医院三点不足赔款9万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医院的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次要的,应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医院须赔偿关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305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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