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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二字著作权之争案开庭审理两书法家对簿公堂争“华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2:30 生活报

  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茹桂与赵养科两书法家的“华山”二字著作权之争案,22日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一审。

  在22日的庭审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处的鉴定结论:华山东山门外巨石上的“华山”二字确为茹桂所书。原告著名书法家茹桂的代理人以此为据,要求两被告———书法家赵养科及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

停止不法侵害,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但被告赵养科的代理人以鉴定程序违法等理由,建议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由于本案的主要证据涉及相关专业知识,合议庭尚需进一步检测,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庭审:书法原稿去向成焦点

  22日8时30分,庭审准时开始。原告———著名书法家茹桂诉称,自己于1988年接受华山管理局的邀请为华山山门题写了“独尊”、“华山”的匾额和楹联,并交付华山管理局接收。2004年,原告发现华山东山门的新石刻“华山”二字是自己所书,但其落款署名却是被告赵养科。之后,原告多次向华山管理局、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以信函的形式要求更正“华山”二字的署名,却一直没有结果。原告认为被告赵养科和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茹桂在华山东山门石刻“华山”二字的署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2000元。

  双方均称原稿流失

  庭审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份笔迹鉴定报告认为:华山东山门一巨石上摹刻的“华山”二字确系茹桂所书。对这一鉴定结果,第一被告赵养科不予认可。赵养科说,“华山”两个字原本是他于1993年为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挂历题写的,《华山导游图》上也用了这两个字,而华山东山门巨石上摹刻的“华山”两个字正是出自《华山导游图》。原告茹桂向法院提供的鉴定依据是刻在石头上的“华山”二字,这和原笔迹是不同的。

  既然原告和被告都陈述自己曾题写过“华山”二字,那么,能够说明问题的有力证据———书法原稿现在在哪里呢?令人遗憾的是,在22日的审理中,原告和第一被告均称原有书法底稿已经流失无法找寻。

  此案未当庭宣判。

  期待真相大白于天下

  2月22日11时许,庭审刚一结束,记者便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采访,原告和被告都表示:希望早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原告茹桂对记者说,“我希望通过这次事件,能对规范和净化文化市场,打击仿冒文化产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赵养科的书法店里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赵养科说:“我现在希望的是司法公正,事实清楚,输赢是其次。”

  此案的第二被告方,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的代理人称:尊重省检察院做出的笔迹鉴定结果,建议法庭予以采纳。

  这位代理人说,希望此案早日水落石出。如果“华山”这两个字确系赵养科所写,公司将一如既往地按照协议与其进行合作;如果“华山”二字是茹桂所写,公司将重新刻制作者署名,请求法庭判令第一被告赵养科将公司支付给他的6000元赔偿费转给原告茹桂,并公开向公司做出道歉。

  据《三秦都市报》报道

  “华山事件”回放

  1997年,华山管理局领导从导游图上发现“华山”这两个字写得轻松、自然、入情入景,于是寻一巨石,将“华山”这二字摹刻于石上,立于东山门,供游人观赏。此后在华山大量的宣传品中,只要出现“华山”,必用这两个字。

  2001年,书法家赵养科来华山游玩时看到此石上刻的“华山”二字后,认为这二字是他所书写,便将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诉至法庭,赵养科还出具了自己书写“华山”二字的底稿。后双方和解,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将赵养科的名字补刻于东山门“华山”石刻之上,以表明其作者身份,并给予了赵养科一定的经济补偿。

  2004年,著名书法家茹桂是在一次登华山时发现落款人为赵养科的“华山”二字后提出异议的,认为此字是他在1988年为当时的华山管理局(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前身)所书,遂一纸诉状将赵养科告到渭南市中级法院,认为赵养科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双方当事人资料

  原告茹桂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西安美术学院教授,长于行书、草书。

  第一被告赵养科是陕西人民出版社退休干部,因书法成名,常常应邀为一些书画题字、题写书名,是陕西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书法家。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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