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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公婆卖房 外来媳无户口仍享公房居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3:05 东方网

  外来媳妇小李没有上海户口,是否享有公有住房的居住权?对此,普陀区法院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小李因婚姻关系而入住公有住房,虽无本市常住户口,但亦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享有居住权。

  丈夫去世起风云

  小李是个外来妹,打工期间认识了老实能干的上海小伙子小陶。两人结婚后住在陶家,两年后生下了儿子。虽然陶家的住房并不宽裕,一间房挤着小陶的父母、小陶的弟弟和小陶夫妻,但小生命的到来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欢乐。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小陶因病去世了,留下了年轻的妻子和6岁的孩子。

  小陶的去世使本来和睦相处的一家人有了疙瘩,小陶的父母害怕儿媳妇抢房子,瞒着小李买下了这套公有住房,房屋产权人为小陶的母亲和弟弟。此后,又乘小李不在家时,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悄悄重新购买了房子,搬了新家。对此,小李既伤心又气愤,一纸诉状把小陶的父母、弟弟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房屋补偿费8万元。

  法院依理作公断

  法庭上,小陶的父母、弟弟坚持认为小李和孩子没有上海户口,而且房子是小陶母亲单位分配所得,与小李毫无关系,因此小李和孩子并非房屋的同住人,没有房屋居住权,自己购买、出售房屋的行为根本不需要征得小李的同意,小李更无权获得房屋补偿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因结婚而入住公有住房,虽无本市常住户口,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亦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享有居住权。小陶之子出生并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也是共同居住人,因此小陶的父母、弟弟有义务保证小李跟孩子的居住权。现3名被告出售房屋后另购新居,并拒绝小李等入住新房,已侵犯了小李等合法居住权,对此被告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支付房屋补偿费8万元。

  【相关链接】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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