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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干个体每年可免税8000元 每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新招失业人员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3:3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相关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每年可免8000元。自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我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规定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即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在规定限额内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依次减免,限额为每年每户8000元。以8000元为限额,如果营业税一次免完该限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将不再享受减免。如果减免完仍有剩余也不再结转到下一年。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新减免税办法执行。

  同时,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每人减免4000元,不再有比例限制。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记者李红实习生张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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