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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警方“不予立案”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3:3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圣诞夜,一辆面包车将受伤少女抛在街头,目击者仗义相救接警后,没有调查目击证人放走嫌疑车辆,却声称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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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25日晚,汝州市18岁少女小芳(化名)在和当地交警大队的几名协警共

进晚餐后,被人从一辆面包车上抛在街头。

  一个小时后,当其家人在街头找到小芳时,她已昏死在街头。经诊断,小芳的骨盆、右脚外踝及腰椎等多处骨折,至今仍卧床不起,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

  幸运的是,有人恰巧目击了小芳被抛弃街头的一幕。他们将面包车牌号记下并报警。

  然而,在警方找到嫌疑车辆后,负责调查此事的民警在未询问目击证人、未对嫌疑车辆做详细勘察的情况下,即将嫌疑车辆放走,并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圣诞之夜昏迷少女被抛街头

  “一回忆起那天的情况,我的头就痛得厉害。”2月21日上午,面对记者,小芳仍然显得十分痛苦。

  18岁的小芳,是汝州市城区一家面包房的员工。她的同事小丽证实,去年12月25日晚上,刚要下班的小芳被一男子叫走。这名男子,就是汝州市交警大队的协警李某某。

  “我和李某某认识时间不长,他多次请我吃饭均被拒绝。圣诞夜,他又邀请我出去吃饭,并说我的一个女友也去,我才和他一块到了饭店。”小芳说,到饭店后,才发现女友并没有来,碍于礼貌她没有走开。

  据小芳介绍,那天晚上,在一起吃饭的共有5男3女,其中有4名男子在汝州市交警大队上班。当晚9时许,小芳自己去了一趟卫生间,重新入座后又喝了一杯可乐。“喝过可乐后,很快我就迷糊了,恍惚中我被人搀下楼,带到一辆车上,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小芳说。

  令人奇怪的是,李某某事后告诉小芳的家人,当晚他们离开饭店时,就没看见小芳。

  小芳的父亲刘先生说,当晚10时30分,他突然接到汝州市钟楼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李二伟的电话,才知道女儿出事了。

  当晚11时40分,经过苦苦寻找,刘先生在望嵩路中段汝州市建设局门前找到了女儿,此时的小芳躺在马路中间,神志不清,浑身是血,裤子被撕烂……

  目击现场热心市民仗义相救

  “救救我,救救我……”近两个月后,目击小芳被人从车内抛出一幕的市民吴广武,仍清楚地记得小芳对他说的第一句话。

  当晚10时许,吴广武送同事王某某、杨某某回家。当他驾车行至洗耳路与广成路交叉口的卫生岗前等信号灯时,突然看到路对面的一辆红色面包车,将一个“黑色东西”抛在广成路南侧的绿化带内。警觉的吴驾车赶到现场,才发现“黑色东西”是一个穿黑大衣的女孩。

  “事情不对!”吴广武在打电话报警的同时,下车扶起了女孩,并安慰道:“别怕,我是警察。”谁知女孩不听便罢,一听便骂了一句“滚”,然后沿着广成路,摇摇摆摆地向东走去。

  就在此时,抛下女孩的红色面包车并没有驶离现场,而是横穿过马路停在路边。当女孩离开后,面包车也加速向东驶去。吴广武让同事王某某守护现场,一边追赶面包车,一边记下对方的车牌号——豫D20406。

  这时,王某某给吴广武打来电话:“在现场找到一个女式提包,估计是那个女孩的。”吴驾车返回现场。

  然而,当吴广武返回现场时,红色面包车又回来了,从车上下来了5个男子,并对着现场指指点点。

  随后,吴广武等人开车来到附近的钟楼派出所,和该所工作人员李二伟一起打开小包后发现,包里有现金173元、身份证、通讯录等。根据通讯录,李二伟与小芳的家人取得联系。

  刑警介入草草调查匆匆收场

  2005年12月26日,小芳的家人向警方报了案。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的民警潘瑞钦、李留卿接手调查此案。

  2005年12月27日上午,刘先生接到潘瑞钦的电话,称发现了嫌疑车辆。当刘先生和儿子赶到现场时,潘却以有急事为由离开,让刘先生将嫌疑车辆押往刑警队。

  当天上午,在没有传唤目击证人吴广武到场辨认的情况下,警方便根据面包车司机潘某某的证词,将红色面包车放走。

  之后,刘先生多次到刑警队询问情况,办案人员均答复“没有证据、无法立案”。

  2006年1月6日上午,刘先生又到刑警大队询问。“李留卿答复说,经过调查,小芳的事与面包车无关。”

  刘先生问:“是否询问了目击证人?”李留卿回答:“问了。”

  刘当即给目击证人吴广武打电话,才知道办案民警根本没有传唤吴广武。

  在刘先生的一再要求下,在事发近半个月后,汝州市刑警大队才询问了目击证人,并做了笔录,吴又提供了另外两名目击证人的情况。

  吴广武告诉记者,由于他坚持作证,竟有人通过中间人传话:只要他愿意“改口”,对方愿给他1万元。

  2006年1月23日,李留卿正式通知受害人家属,证据不足,不能立案。

  四大疑点质疑警方“证据不足”

  昨天上午,记者陪同刘先生来到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见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既无犯罪嫌疑人,又无犯罪事实”。

  “根据我们的初步调查,证明小芳的事儿和面包车无关,因此不予立案。”面对记者和受害人家属,办案民警潘瑞钦说。

  潘瑞钦承认,放走嫌疑车辆之前,没有传唤主要目击证人到场辨认,没有对车辆进行刑事技术勘察。

  更令人吃惊的是,截至昨日,警方也没有询问另外两名目击证人。

  潘瑞钦说:“有些情况我也不清楚。如果有失误的话,是我的责任,和侦察员无关。”

  刘先生认为,警方在办案过程中,有诸多疑点令人不解:

  疑点一找到嫌疑车辆后,民警不亲自押送却另往他处。是否存在通风报信的可能?

  疑点二没有让主要目击证人到场辨认即将嫌疑车辆放走,而后又说调查过主要目击证人。警方为何撒谎?

  疑点三警方为何不让几位目击证人辨认、指证嫌疑人,却一口咬定“证据不足”?

  疑点四如果警方认为此案构不成刑事案件,那么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办案人员为何不移交而直接决定“不予立案”?

  “线索明摆着,警方就是不查。”刘先生说,由于警方的结论无法让人信服,他已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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