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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信用卡有码无“密”他人冒用,卡主报案遭拒绝 信用卡遭冒用为何难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3:3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

  薛女士的一张信用卡不翼而飞后,被他人冒名刷卡消费数千元,当她向银行讨说法时却被告知:刷卡消费不需要密码是国际惯例。

  无奈之下,薛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却以法律规定有争议为由,拒绝立案

。国际惯例能否为信用卡用户把好安全关?信用卡被他人冒名刷卡消费后,公安机关究竟应不应该立案?

  中奖之后她发现信用卡不翼而飞

  在郑州某公司工作的薛娜女士去年11月中旬在广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广发行)申请办理了一套3张信用卡。按照银行规定,这一套信用卡分为主卡和副卡,但都可以作为信用卡透支使用。在透支额度和还款的具体规定上,该银行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称“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持卡人最多可以(累计)透支使用1万元人民币,但必须在第一笔消费发生之日后50日内归还。否则,银行将根据客户还款的实际情况,将消费者的信用额度记入银行的统一信用体系。如果客户的信用额度达到一定的负值,银行还有可能将其不良记录向所有商业银行公布。

  办理套卡业务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薛娜只使用了其中一张卡的透支功能,其他两张卡她都存放起来。

  今年1月份,薛娜忽然接到广发行信用卡部发来的一条短信,称她在某超市持卡消费时中奖。薛娜经过核对,发现中奖卡号是自己并没有使用过的副卡卡号。疑惑之下,薛娜去找保存起来的那两张卡,却发现其中一张副卡不翼而飞!

  国际惯例信用卡消费有码无“密”

  接到薛娜反映的情况后,广发行河南分行相关部门立刻调出了那张“肇事”信用卡刷卡消费时的详单。详单显示:2005年12月26日18时~21时,该卡持有人在人民路丹尼斯量贩等商场购买高档皮鞋、服装等物品,共计刷卡消费6368.2元人民币,购物刷卡的银联票据上有卡主“薛娜”的签名。

  通过笔迹核对,银行工作人员断定是他人冒用卡主的身份、模仿卡主的笔迹进行了非法刷卡消费。薛娜当即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了不满:刷卡消费是需要通过密码输入和卡主签名双重验证才可以成功交易的,他人非法刷卡消费说明银行在对密码使用的管理和核对签名上存在巨大漏洞。

  银行工作人员对薛娜的不满表示了同情和理解,但同时认为:“广发行对信用卡刷卡消费时的密码管理规定,符合国际惯例,并且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责任。但卡主必须按规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按照规定将卡主的信用额度列为负值,并有可能向其他商业银行通告此‘不良记录’。”

  银行所称的“国际惯例”是指,信用卡在进行刷卡消费或者其他非人工操作的消费行为时,持卡人只需要签上与卡主姓名一致的名字,并且输入任意6位数密码即可成功进行交易

  被盗?遗失?派出所民警拒绝立案。

  广发行河南分行对薛娜的情况非常重视,并迅速向广发行总行做了汇报,请她等待进一步答复。没想到,进一步答复没等来,薛娜等来的是该银行的“催款通知单”。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薛娜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人民路派出所(以下简称人民路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刘鹏飞听完薛娜的情况说明后,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和研究。但最后的答复却让薛娜感到意外:公安机关不能对此事立案侦查。

  刘警官认为不立案的原因是,他人拾到遗失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物侵占,而财物侵占应该由卡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该卡是被人偷盗,则卡主应该向卡遗失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薛娜无法判断卡是不慎丢失还是被人偷盗,所以只好听从这名民警的建议,向自己公司所在地的林山寨派出所报案。谁知,该派出所值班民警的回答更加明确:“即便卡在本辖区遗失,但案发地是在人民路派出所辖区,我们也不能立案。”

  薛娜只得把最后一线希望寄托在了刷卡消费的发生地——丹尼斯量贩身上。

  2月18日,人民路丹尼斯量贩财务部一位自称姓赵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诉薛娜:“不论商场有没有责任,都是商场和银行之间的事情,与你没有关系。”

  冒名刷卡银行坚称自己没责任

  2月18日,记者陪同薛娜女士分别来到广发行和人民路派出所了解该事件的进展情况。

  广发行河南分行信用卡部的两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该行在为客户办理信用卡时,就已经在申请单的协议上明确了信用卡在不同情况下的密码使用情况,其中包括不需密码消费的几种事项,银行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告知义务。既然客户在协议(申请)上签了名字,就视为同意,所以银行不应承担此责任。

  但两位负责人同时也认为,银行、建筑、房产、保险等特殊行业的格式合同确实没有给客户更多选择的余地,对客户来说有些不公平。

  这两位负责人还强调说,如果薛女士不及时归还这笔款,银行将把“不良记录”在银行系统公布,届时会给薛女士在信用额度上带来更大的损害。

  对于薛娜女士“给信用卡设密码”的建议,两位负责人认为:“信用卡凭密码刷卡消费,在全世界尚没有先例。如果那样,就给信用卡的跨国使用带来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人民路派出所刘鹏飞警官面对薛娜女士的提问和异议依然坚持认为,自己当初对案件的定性(不构成刑事案件,建议薛娜起诉银行或者走自诉程序)没有问题,不应该对此事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刘警官同时表示,将把此事向上级领导汇报一下,请上级对此案定性。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名法官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派出所民警建议薛娜走刑事自诉的建议“非常荒唐”,因为,“不知道被告是谁,怎么起诉?”这名法官同时认为,薛娜女士如果认为是银行的管理失误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薛娜明确向记者表示,在这个事件中,自己已经是受害者,倘若银行因为自身的管理漏洞,把责任都强加到她身上,不但是不公平的,而且是属于“霸王行径”。如果银行最后把不还款的记录作为“不良记录”大范围公布,自己将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名誉。

  律师看法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的李华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薛娜女士的卡如果是被他人盗取之后在商场进行了消费,应该理解为偷盗既遂,公安机关应该予以立案侦查。但如果卡是遗失后被他人拾去并在商场进行了消费,由于够不上1万元刑事自诉的金额,所以应当定性为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公安机关不立案也是有理由的。具体到该案的情况,李律师认为,因为当事人没有能力调查卡丢失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应当本着维护社会治安的便民思想,先行立案处理。法律规定,案件的发生地和结果地都是犯罪行为所在地,所以两地派出所都可以立案。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谢向涛律师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按照国际上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惯例和我国相关法规,不论卡是被盗还是遗失,非法持卡人到商场进行消费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公安机关没有理由不予立案。此外,薛娜女士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尽管在协议上填写了自己的名字,但是由于该协议属于格式合同,非常有利于银行方解释,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应当特别提醒、明确告知对方刷卡消费时的规定,否则就是不公平的协议。

  相关链接

  据了解,在西方发达国家,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在持卡消费时,根本不需要凭密码。所有的非现金交易几乎都是通过持卡人的签名完成。类似薛娜女士遭遇的情况在国外也频繁出现,其主要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卡遗失或被盗取后,他人刷卡消费;第二种是信用卡记录信息被盗取后,被人冒名消费。发生以上情况后,警方一般以诈骗罪进行刑事侦查。目前,此类刑事案件是国外警方重点打击的金融诈骗案件。

  在信用卡的使用监控上,国外银行一般都设定了“交易通知系统”。即无论什么情况下,只要信用卡发生了使用情况,银行就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或者自动系统)用电话、提示器、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卡主。如果消费额超过了一定限度或者一定频率,银行还会要求卡主和银行取得联系后方可划账使用。

  据记者了解,我国不少商业银行目前正在整体或者部分借鉴国外的监控先进经验。

  针对当前各商业银行出现的一些信用卡纠纷或案件,中国人民银行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加以统一和规范,许多纠纷都是靠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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