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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要附上公众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3:43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国发布环保领域首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本报综合消息 环评文件报送审批或审查前,要向公众公布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并要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昨天,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开始进行环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的名称及概要、环评的程序以及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批或审查前,还要进行第二次信息公告,内容主要有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事项和具体形式。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项目,还要通过公共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公告有关环境影响的信息。

  《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0天。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也同样不少于10天,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环评文件中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编制机关或者受委托单位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10天,通过公共媒体等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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