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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有问必答(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0:00 东南早报

  关键词:房东毁约

  问:我向房东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五年,可是到了第四年的时候,他提出要无理由解除合同,我不同意,这种蛮不讲理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

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只要你们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法律就会保护由此形成的租赁关系。

  关键词:房子成危房

  问:我租的房子本来是危房,但是当初由于贪图房租便宜而租了下来,如今春季到了,房屋常常漏水,房子好像随时要塌下来一样,想退租可房东又不同意,请问我如果赔点钱的话能退租吗?

  答:你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不必赔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关键词:房屋买卖

  问:我本来租了一套房子,房东提出已经以28万元卖了,我也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套房子,可是他们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了,请问我还有优先购买权吗?

  答:可以优先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即使他们已经过户,你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合同无效。

  问:我向一房主购买房屋,约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买卖方能生效,结果公证机关不予公证,请问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成立?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不具备可不认定买卖关系成立的复函>》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已载明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买卖方能生效,既然公证机关不予公证,就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法院不应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成立。

  关键词:房屋抵押

  问:我有一幢五层楼的房子,现在想将其中两层抵押给银行,可是银行提出要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请问真的要一起抵押吗?

  答:应该一起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关键词:使用假币

  问:我的丈夫购买了一万元的假币,在使用的时候被当场抓住了,请问他会构成什么罪?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你的丈夫购买假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购买后又使用,依法应当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但不必数罪并罚。

  关键词:出庭作证

  问:我的孩子目击了一场抢劫案,公安机关要求他出庭作证,我认为这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不利,请问能否拒绝?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所以如经人民法院准许你的孩子可以拒绝出庭作证。

  关键词:取保候审

  问:我的儿子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由于他的犯罪情节比较轻,我想为他申请取保候审,不知道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你的儿子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关键词:借条官司

  问: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答:《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如果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事由,借条的诉讼时效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

  关键词:工程转包

  问:建筑合同中,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发包人能够解除合同吗?

  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发包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建设施工合同。

  关键词:儿童摔伤

  问:儿童在幼儿园摔伤能否请求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词:保证人

  问:我所在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2001年作为一起债务的保证人,请问这个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的规定,1999年1月28日国发〔1999〕5号文件发布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不符合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可见该保证合同无效。

  问:两人先后为同一债务作保证,后作保证的人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答:不能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技术纠纷

  问:我在为一家公司做技术咨询工作中,完成一项新的技术成果,现在为该成果的归属发生争执,该成果应该归谁所有?

  答:《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该成果应该归受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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