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招工作人员牟私利要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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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1:42 东方早报 |
早报记者 韩晓蓉责任编辑 程佳 为了确保“阳光招生”,市教委监察室昨天表示,将加强高校招生监察力度,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但凡接受考生(家属)现金、宴请、向考生家长许愿以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等牟取私利的行为将严惩,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确保自主招生的透明和公正,市教委明确要求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 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凡有当年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此外,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即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行贿;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即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办事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