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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内地及海外精英定居香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4:42 深圳特区报

  香港特区政府公布“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吸引内地及海外精英定居香港

  每年限额1000名,获准者可携带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至少应有学士学位

  【本报香港2月23日电】(记者刘秋伟)为了吸引内地及海外的精英来港定居,香港特区政府今天公布了“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详情,每年的限额初步为1000个,申请人至少有学士学位,获批准来港的优秀人才可携同其受养人(即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供养子女)来港。

  据了解,新计划将在今年6月或以前推出,每年的限额初步为1000个。申请人须符合一套“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才能提出申请。获批准来港的优秀人才可携同其受养人(即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供养子女)来港,条件是他必须能够在不依靠公共援助的情况下供养他的受养人,并为他们提供居所。获批准来港的优秀人才的受养人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的许可即可在港工作。

  学历经验占评分六成

  据介绍,遴选过程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将为申请人按照特定标准打分。特定标准包括年龄、学历或专业资格、工作经验、语言能力、在港是否有亲属、配偶的成就、受养子女的数目、在某领域具有突出成就等。

  申请者学历和工作经验占评分比重的6成,年龄占2成,余下2成为其他标准。当局会设定最低分数,并建议有兴趣申请的人士,先自行计算他的履历是否符合预设的最低分数,才决定是否正式递交申请。

  符合基本要求及通过最低分数的申请,会按分数高低来排列。高分数的申请人会获挑选进入遴选圈,作进一步比较,目的是确保限额会分配予最优秀的申请人。

  两年内须证明找到工作

  行政长官将委任非法定的遴选委员会,就限额的分配和计划的其他事宜,向入境处处长提供意见。

  在新计划下,获批准来港的优秀人才可先获批准在港逗留一年。在首十二个月完结前,获批准来港的优秀人才须向入境处处长证明,他确实有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在香港居住,已觅得有实质报酬的工作或已建立业务。

  若他未能证明已采取这些步骤,入境处处长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会考虑批准他延期逗留多一年。若他在首二十四个月完结前,仍未能证明他已采取所需步骤,其逗留限期通常不会再获延长。在首三十六个月完结前,获批准来港的优秀人才必须向入境处处长证明并令其相信,他已在港定居及对香港作出贡献,例如觅得属于大学毕业学历或专业职位或企业高层并有实质报酬的工作或已在港成立有合理规模的业务。

  住满七年可申请居留

  在计划下,来港人士和他们的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后,可依法申请居留权。

  香港特区政府曾规定,自2003年7月起,获准以专业人才身份来港就业或以资本投资者身份来港的人士,其受养人除非获得入境处处长准许,不可在港工作。但鉴于本港的经济和就业情况改善,当局决定撤销上述规定,以加强吸纳专才的优势。

  换句话说,获准以专业人才身份来港就业或以资本投资者身份来港人士的受养人,将不用向入境处处长申请许可即可在港工作。

  申请人“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

  (一)年龄:申请人根据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须介乎18至50岁;

  (二)经济能力:申请人须证明在留港期间,能自行负担自己和受养人(如有)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三)良好品行:申请人须符合一般入境和保安规定,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均没有任何犯罪或不良入境记录;

  (四)语文能力:申请人须具备良好的中文(普通话或粤语)或英文能力;

  (五)基本学历:申请人须有良好的教育背景,通常指备有文件证明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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