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太仓消费者13万元买辆“事故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5:46 江南时报

  去年9月30日,太仓消费者曹俊在苏州富骏太仓经销点订购了一辆福克斯汽车。曹先生在车开了一个月后,却发现该车在出售前竟然出过车祸,自己花了12.98万元买下的新车居然是辆事故修复车。而更令他气愤的是,在与经销商沟通和消协的调解中,商家始终否认其应承担告知义务。前天下午,该起纠纷在吴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3万买了辆“事故车”

  据曹先生称,2005年9月30日,他与苏州富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预定合同,预定福特福克斯新车一辆。10月8日,在他交付5000元订金时,经销人员表示要在3个月内到货。而10月15日他就接到销售顾问张小姐的电话,称一辆白色福克斯的购车者因贷款不能及时到位暂时弃购,曹先生可以提前购买。10月26日上午,曹先生应邀前往太仓富骏提车。当时张小姐说,该车是10月25日晚上才提到经销点的新车。在告知了使用常识和注意要点之后,销售人员才将里程表的显示线接上。

  能够提前买到爱车让曹先生颇感欣喜,可11月24日曹先生的妻子钱女士接到的一通电话却让他们傻了眼:一位福克斯车主说,他们车子的漆面有问题,而且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随后他们致电销售顾问张小姐询问情况,但张小姐明确表示不知道有此事。大约10分钟之后,张小姐又回电称,太仓富骏销售主管严焱要到钱女士单位面谈。在此次谈话中,严主管承认该车在交付之前曾与一辆面包车在太仓昆太路口相撞,该事故也报交警和保险公司处理了,同时他表示,该车是10月22日到太仓的,在销售大厅停放了三天。

  待售车竟成主管公务车

  为了弄清楚该辆汽车在出售前到底经历了怎样的一场车祸,曹先生前往交警、保险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事故的真实情况与经销商的描述有很大的出入。在钱女士提供的公安交通事故管理系统编号01210055423的交通事故处理记录上显示:2005年10月18日09时47分左右,在339省道五洋商城路口发生面包车与轿车相撞交通事故。根据现场照片,相撞的两辆车中的其中一辆正是曹先生买的这辆福克斯轿车。

  销售代表张小姐和严主管在对这辆汽车到货时间的描述上已经有很大的出入,且时间上都与事故真正发生的时间有很大的距离。为此,曹先生夫妻咨询了苏州富骏,了解到该车于10月7日到苏州,10月11日就到了太仓。曹先生再次致电严主管证实事故情况,这次严主管承认该事故是他的过失造成的,当时他驾驶该车到另一汽车经销店办事,随后辗转去了银行,在回公司的路上发生了意外。太仓富骏本来就是福特指定的专业4S店,发生事故后,太仓富骏已经对车辆进行了修复。

  经销商称无告知义务

  从订车到提车再到用车,在曹先生心目中,他花12.98万元买下的福克斯应该是辆没有使用过、质量过关、没有损坏的新车,而在历时近2个月的买车、开车过程中,商家没有透露过一丝关于该车交通事故的相关信息。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11月29日,钱女士向太仓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12月3日,太仓市消费者协会组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调解。根据调解笔录上的记载,当时参与调解的苏州富骏经销商周巍和太仓销售主管严焱对投诉事实完全认可,但却认为,作为商家并不应该承担过失责任。他们认为,该车出事故时没有挂牌,属于公司产权,公司就有权对自己的产权物品作任何处理,同时公司也没有理由将自己对产权物品的处理情况告诉消费者。

  在前天的庭审中,苏州富骏也表示,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影响该车的使用价值,该车在事故中造成的一些损坏,修复后也没有出现问题,所以商家无须将事故情况告知购车者。对于意外事故,经销商采取了措施,弥补了瑕疵,车辆的销售和使用都没有受到影响。同时该车在买卖时,消费者也进行了验收,确认提车也就意味着消费者认可该商品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承诺的标准。4S店是厂家认可的专业维修商,4S店对该车进行的维修也是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经销商涉嫌严重欺诈

  随着汽车消费量的增加,汽车消费类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太仓消协的付秘书长表示,这起福克斯轿车的消费纠纷并不是太仓消协受理的第一起因为商家缺乏告知而引起的投诉。早在2003年,太仓就有消费者从经销商处买到一辆由出租车配置车改装的桑塔纳2000,商家将原出租车配置车自行进行了7处改装,然后再将原先上红下白的车面颜色换成了紫红色。因为这起纠纷,太仓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汽车消费“一赔一”的规定。近几年,消协已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不少遇到汽车消费纠纷的消费者成功维权。

  但是在这次调解中遇到的问题却让付秘书长颇感无奈。回忆起当时与经销商联络的情况,付秘书长无奈地摇头,他表示,消协调解纠纷时一般先和商家取得联系,一方面是听听商家的说法,另一方面也是看看商家处理纠纷的态度。但这次消协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找到了富骏的负责人。多次打电话去经销点,工作人员均表示负责人不在,也无法提供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最后消协还是通过查看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资料才找到了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根据调查的情况,消协认为,经销商在曹先生购车之前,没有将该车的全部真实的信息告诉消费者,没有履行《消法》规定的告知义务,缺乏基本的诚信。经销商故意隐瞒了不利于商品销售的商品真实信息,就属于欺诈消费。按照有关规定,商家应该给予消费者“一赔一”赔偿,也就是在退还全额车款的同时支付与车款相同的赔偿金,另外还要承担服务费、附加税等相关费用。

  而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富骏方面虽然不否认事故的发生,但却始终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做法完全有悖于其他汽车经销商在同类问题上的处理方式。

  本报记者小鹤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24日第十二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