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工作日休不得少于1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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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6:3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肖姗)市劳动部门刚刚起草完成的《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天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批准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据了解,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 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天休息不得少于10小时;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应当视为加班,必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