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取消“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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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7:37 大众网-大众日报 |
公证机构将不再“官办”,公证范围将扩大,对于业界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将更严厉。2月22日,省司法厅公证处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使公证业面临大的“变脸”。 司法厅公证处有关人士介绍,过去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见证职能。公证法则明确规定不再将公证机构定性为国家机 关,而是将公证职能授权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使。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将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由过去的“国家公证职能”转向“法律公证职能”。近年来,陕西、贵州等地的彩票舞弊案中,由于公证部门失职甚至同流合污,引发了社会上对公证业的强烈关注,改革公证业的呼声也逐渐增强。即将施行的公证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公证机构的条件:符合有名称、场所、资金和公证员等相关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可以成立公证机构。这一规定显然是向社会敞开了行业大门,也标志着公证机构将脱掉“官办”的外衣。 由于公证业比较特殊,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在一定区域内不会批准成立多家公证机构。据介绍,目前我省公证机构有160家,分别设在各市、县(市、区),基本满足了社会对公证服务的需求。 有关数据显示,“十五”期间,全省平均一年办理公证52万多件,其中涉外公证13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公证服务领域已经深入各行各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据介绍,随着公证法的实施,公证业的业务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将来,公证业将在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等方面,在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领域,都将大有作为。 根据公证法,公证效力得到法律确认。如经公证的事项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等。 以往,公证错误、当事人骗取公证该怎么处理,《公证暂行条例》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公证法实施后,随着公证机构变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公证机构、公证员有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将面临赔偿、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等。 据了解,为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我省将继续实施公证处内部质量检验员岗位制度,健全公证质量控制机制。同时,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公证人员违规违法行为,惩戒失信行为。下一步的重点,是查处违规出具借证、假证以及办证给予回扣等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