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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制度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7:47 大众网-大众日报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2月22日《新闻晨报》)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国务院各部门中第一部具体规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部门规章,可谓意义深远。

  就在去年,圆明园铺膜工程、松花江污染、怒江建坝之争等一系列环保事件,将国

家环保总局推向了行政问责的风口浪尖。随之而来的“环评风暴”,则充分显示出了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努力,并最终形成了制度化的成果。应当说,由于《环评法》中对公众参与原则规定得过于抽象,《办法》通过具体的程序安排进一步将公众参与引入环评工作中,这体现了立法对公众环境权的认可和尊重,也传递出政府谋求环境善治的开放思维。但同时也应看到,这种参与权还只是环境评价阶段的局部实现,并未达到公众环境参与权完整意义上的制度化,例如在公众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执法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

  现代社会,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最终体现为公民对优良环境的享有权,但必须在环境知情权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环境参与,并在环境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救济。可以说,对环境治理的参与权,构成了公民环境权的核心。

  那么,究竟如何实现公众环境参与权的制度化?由环保部门出台此类《办法》当然是路径之一。但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环境参与权,应该是全方位的参与,包括对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决策和环境执法的参与,比如,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空气质量、水质等公报,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知情基础;建立环境决策民主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听证、书面建议、制度性协商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以制度保障公众对环保的监督权,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我们的共同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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