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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闯红灯最高只罚1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8:13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昨(23)日,省人大召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该《实施办法》已于去年11月25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罚款金额有所降低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徐学元表示,《实施办法》是对《道路安全交通法》及国务院实施条例的部分原则规定进行的细化和补充。“我省处于西部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以及道路状况、人民收入水平等实际因素的限制,对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控制在了法律规定幅度内的中等偏下水平。比如,机动车闯红灯的罚款金额就由原来的200元降低到最高100元。”

  体现以人为本

  据省人大副主任陈文光介绍,《实施办法》在立法思想上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宗旨。徐学元说:“《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机动车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此规定充分体现了《道法》减轻对机动车一方处罚的精神。”

  机动车无责撞人最高赔2万

  《道法》第76条对于“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是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争议不休的一个焦点。《实施办法》坚持了道法第76条的立法原意,就“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作了细化规定。

  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上述情况下,如果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此规定同时充分体现了《道法》减轻对机动车一方处罚的精神。

  □新法·摘录

  电动车超速罚50元

  《实施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限速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的,非机动车违规载物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物或是向车外抛撒物品等行为,均将被处以50元罚款。

  闯红灯最高罚100元

  《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警指挥通行的,未按照规定车道行使的,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提电话的,未经批准载货超过长、宽、高规定的,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等行为,则将受到20元-50元罚款处罚。

  醉酒驾驶最高罚2000元

  《实施办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者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超过限速50%—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0元罚款;超过限速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0元罚款。

  早报记者周晶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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