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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一人做房产抵押公证遭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8:2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2月23日讯(记者 纪燕玲)一位男子瞒着妻子到公证处准备办理房产抵押公证,虽然房产证上只有男子一人的名字,但考虑到婚后夫妻两人用共同财产偿还了房产贷款,公证处拒绝在只有他一人在场的情况下出证。

  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日李先生申请办理房产抵押公证。李先生已经作好了充足准备,随身带来了办理房产公证必须提供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查,李先生所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合法的,其中房产证上权利人也是李先生。

  随后,公证员给李先生做公证谈话笔录。在谈话时,李先生吐露房屋是婚前用个人贷款购买,在购置该房屋后和妻子结婚,婚后两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一起偿还了贷款。这引起了公证员的注意,公证员要求李先生通知妻子一起来做房产抵押公证,或者提供经过公证的妻子同意其对该房屋进行抵押的书面声明书,但遭到了李先生的强烈反对。李先生坚持认为房屋是婚前自己举债购买的,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应当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与妻子无关,自己想抵押就抵押,没有必要取得妻子同意。

  个人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到底归谁所有?公证处内部也展开了讨论。大部分公证员认为,房屋只是一方在婚前用借贷购买的财产,而借贷是夫妻一起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这就相当于夫妻共同购买了该房屋,只不过购买行为由李先生一人在婚前完成而已。如果认定了这是个人财产,则对妻子明显不公平,纵容了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来经营、积累个人的财富。最后,公证处认为,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财产并且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债务,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余下部分的,这种情况下就不宜将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该项财产时,应将财产判归该方所有,但夫妻共同偿还那部分应当由其向另一方作出补偿;反之,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财产但只是支付了一小部分债务,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余下绝大部分的,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将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该项财产时,该方先前自己支付的那部分由另一方向其作出相应补偿。

  公证员将讨论结果告诉李先生,李先生不愿意通知妻子,他的申请也遭到公证处的拒绝。据了解,李先生因为和妻子闹矛盾,正在和妻子闹离婚,因此瞒着妻子准备将房产抵押。

  相关解读

  当事人可否委托他人申办公证?按照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公证和一般证明有什么区别?一般证明指公证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按常理,公证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就某一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做出证明。公证和一般证明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是在实施一种法律制度,实施后果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其证据效力是法定的;后者则是对有关的人或事进行介绍,证明力不如前者,要使其具有证据效力,往往要经过一定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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